虽说怀孕生子是法律赋予女员工的权利。但正是因为法律的保护,也使得有人钻了法律的空子,“入职后宣布怀孕,休完产假就离职”,薅公司羊毛。
网友咨询:
企业能开除“隐孕”员工吗?
律师解答:
用工企业与劳动者约定的工作只要不涉及到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等不适合孕妇工作的情形,女性劳动者是有权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是否怀孕的个人信息保密。企业不能以隐婚或隐孕的理由解除在职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有个别企业在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中约定“隐婚、隐孕”属于恶意隐瞒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并且据此解除职工入职时未真实报告自己的基本情况,视为恶意隐瞒。企业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一般在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中,企业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律师补充:
企业面试时应告知应聘者,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如果岗位是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企业在已告知其岗位性质的前提下,应聘者还在入职前隐瞒已怀孕事实,入职后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入职前,可以安排入职体检。注意不得要求女性应聘者进行入职前孕检,除非这些岗位是属于有毒有害等不适合孕妇的工作岗位。但是可以要求做X胸片检查,该检查含有辐射,孕期以及备孕期间不能做,以此辅助判断。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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