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械加工厂的工人,在下班打卡后打扫操作台时,不慎将手指卷入机器,导致手指骨折。工厂认为,工人受伤时已经打卡下班,并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
网友咨询:
工作结束后清理操作台受伤,算工伤吗?
律师解答: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员工为完成工作,在工作时间之前或结束工作之后,有时需要做一些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这里所说的预备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诸如运输、备料、准备工具等。收尾性工作,是指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诸如清理、安全贮存、收拾工具和衣物等。下班后打扫机器操作台发生的事故伤害。这段时间虽然不是工作时间,但是在这段时间内从事的打扫工作,是与工作有直接关系的,而且也是在刚刚下班不久这个合理的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律师补充: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当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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