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裁判等,从而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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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原告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原告是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司法保护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原告资格】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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