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天街内,一男子爬到十几米高的围栏外面,扶着栏杆行走。随后男子松手跳下,结果砸到1楼一名路人。急救人员赶到后,将两人带走。目前,该跳楼男子因抢救无效死亡,被砸女顾客经救治已无生命危险。
首先,若该男子是意外坠楼,则该坠楼事件为意外事件,该男子不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就不是犯罪;若该男子是故意坠楼,且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知,并因此造成对方死亡,则根据《刑法》规定,该男子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因该男子已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本案中,女子的伤情可以要求侵权者承担哪些方面的赔偿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女子可以要求侵权者根据实际情况承担以上赔偿项目。在男子死亡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经调查商场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的话,那么女子也可以要求商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商场具有什么责任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如果商场没有做好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那么商场就需要对受害女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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