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也有例外情况,有的不动产证书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需要法官在个案中结合证据确定不动产归属。
网友咨询:
父母有债务,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房屋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法院可在综合分析房屋的购买时间、产权登记时间、购房款支付和购买后的使用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房屋应为其父母的家庭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并据此认定该子女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法院处置房产时确认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从变价款中保留共有人应有的共有财产份额,变价款的执行以被执行人在共有财产中所占分额为限。
律师补充:
我国对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原则上采用不动产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
(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
未成年子女一般情况下没有经济来源,如未能举证证明其名下房产通过继承、奖励取得,或父母之外第三人赠与,或者有报酬、收益等合法经济来源足以支付购房款,则不能以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未成年子女名下为由排除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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