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为了保障债权的顺利实现,债权人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多重担保。多重担保,是指针对同一债权,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在实践中出现较多的有共同抵押、共同保证、共同质押,还可能是混合担保方式的保证与抵押、质押共存的情形。
网友咨询:
一个债权中存在多种担保形式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顺序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共同抵押是指同一债权由两个以上的抵押人共同提供抵押的担保,可以将共同抵押分为按份共同抵押与连带共同抵押。在按份共同抵押中,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向各抵押人行使。在连带共同抵押中,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时,不受顺序与份额限制,债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
共同保证是指数人共同担保同一债务的履行而为的保证。共同保证又可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按份共同保证的每个保证人仅就其约定的份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混合担保是指,同一债权上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的担保类型的担保方式,即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的情况。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律师补充:
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这些担保或保证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同,在实现债权的顺序上是不同的,保证人的责任范围也会不同。为他人担保时,无论提供的是物的担保还是人的担保,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是否有实现担保物权顺序性的约定,了解自己将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根据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和自己的经济状况,慎重考虑是否提供担保以及提供担保的金额与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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