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张某婚后仅共同生活3个月便发生矛盾,后丈夫张某外出务工。女方提出离婚时,男方认为他们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此后双方聚少离多未再共同生活。半年多后,女方开始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4个月后,女方再次提出离婚时,男方要求女方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男方的诉求。
法院为什么会支持张某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解释规定,与他人同居、重婚等有重大过失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物质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失。夫妻之间的相互忠实,不仅仅是道德义务,更是法律义务。本案中,李某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活,不仅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对张某的精神造成了损害,更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李某显然具有过错。因此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精神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且《民法典》规定,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向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过错方的过错形式通常表现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本案中,虽然李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时间均不长,但在二人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李某的行为公然挑战了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理应向无过错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并由李某向张某支付精神抚慰金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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