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时候如果,我们想要进行结婚,那么就要办理婚姻登记,那么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候,哪些情况是不予办理的?
网友咨询:
在哪些情况下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律师解答: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去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都应当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1.没到达法定结婚年龄;
2.双方非自愿;
3.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有配偶的;
4.双方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5.双方任何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律师补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我国法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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