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一银行柜员黄某沉迷赌博,竟然将主意打到储户身上,在两年时间里,把40名储户的存款200多万元,挪用到自己的账户内,然后用于网络赌博。案发后,黄某主动投案并将所有资金全部归还。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本案中,身为银行柜员的黄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且挪用的资金现已全部退清,可从宽处理。故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三年执行。
《刑法》规定,挪用资金200万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黄某某应该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才对,那么为什么黄某某仅仅是判了个缓刑呢?原来,为了鼓励犯罪嫌疑人能将所有资金退赔给被害人,《刑法》又作了一项规定,“职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资金的,如果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黄某某在事发之前,就已经退赔了200多万。所以,他的行为正好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再加上主动自首,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念及是初犯,综合考虑,法院做出如此判决。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据悉,黄某采用输入客户的取款密码的方式,将客户的资金转移到自己的账户中,而客户并不知情。这种操作是非常容易实现的,因为在银行业务中,银行柜员往往可以直接进行客户账户的操作。对此,银行需要在内部管理上加强监督和控制,设立更严格的制度和流程,并采取更加有效的技术手段,确保客户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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