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瑞律网整理发布 37°c 2023-08-09
导读: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保险价值,简单的说,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网友咨询:关于更多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保险标的是保险保障的目标和实体,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与财产有关的利益或责任,也可以是人的生命或身体。保险价值,简单的说,就是保险标的的价值。从其本质上来说,保险价值是一个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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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咨询: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

从保险合同订立到保险事故发生这段时间内,由于市场供求的变化、科学技术的进步、固定资产的折旧等原因,保险标的的价值总是处在变化之中。

我国财产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有:

(1)按重建或重置价值估价,由按投保时重建或重置保险财产所需资金核定;

(2)按折旧后的价值估价,即按投保时保险财产的重建或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后的价值核定;

(3)按投保时保险财产的市价,即投保时财产的实际价值核定。人身保险中一般没有保险价值。

律师补充: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保险法》

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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