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临安法院调解了一起在朋友圈发文辱骂商家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损害他人名誉的,一般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022年3月,王小姐以3899元的价格在一家婚纱影楼拍摄了婚纱照。王小姐表示,影楼的婚纱照把她“拍胖”了,照片上看起来像有150斤。
并且与影楼老板的沟通不畅,王小姐一气之下在微信里骂了老板一顿,还在朋友圈里发布了辱骂影楼的话。影楼认为王小姐在朋友圈发布侮辱性言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王小姐删文道歉未果后,影楼诉至法院。
法庭查明王小姐确实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不当言论,并对“我的朋友圈我做主”的观点进行了普法解释,特别说明超越事实根据的辱骂行为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经过沟通,王小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和事件的严重性,表示愿意当庭书面道歉。最终,双方达成和解。
损坏他人名誉的,一般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侵犯名誉权一般不会坐牢,但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使他人名誉权受到损害,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罪、诽谤罪,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都是亲告罪,需要当事人自行提起诉讼。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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