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解除合同条件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标准

瑞律网整理发布 84°c 2023-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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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解除合同条件是房屋质量问题影响居住生活、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迟延支付购房款等。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标准一般是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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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买卖解除合同条件是什么

房屋买卖解除合同条件是:

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仍未履行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标准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损失赔偿标准一般是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由于违约金是购房者和开发商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因此,它与实际损失额往往不能完全吻合。一般情况下,即使有差异,也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除非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而显失公平,才可请求减少或增加。但是,在合同中,违约金条款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它是合同双方在打算违约时要考量的成本。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约定10%的违约金并无不妥,因为是合同条款,属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约定,约束的是合同双方,其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属于合理的。

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三年。瑞律提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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