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签,不签可能会丢了工作。
关于竞业禁止协议中约定的补偿数额,北京规定20~60%,上海规定20~50%,高法意见是30%,具体可参照相关司法建议。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并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实际上,竞业禁止协议的执行情况,企业也很难追查,竞业禁止协议的实际执行情况并不好,建议不必太纠结。
关于岗位的调动,可和公司进行协商。公司采取手段逼迫员工离职,员工也可以采取手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属于双输的局面。
参考《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首先,如果由于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则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和支付形式,则劳动者不能直接要求解除该协议,其仍须继续履行竞业避止义务,但双方可以就具体的补偿数额争议诉诸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用人单位应按该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原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次,用人单位可以在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履行期间单方提出解除协议,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之所以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主要基于竞业限制协议从根本上维护的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保护权。其次,除了竞业限制协议,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也非常特别。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它可以选择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约,或者按照法律的三种直接规定来解除合同,但不具有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劳动者,其可以在提前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合约,这样看来,双方在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利上也具有不平等性,这直接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倾向性的保护,同样我们也不能直接依据民法中民事主体完全平等的观点进行分析。在劳动关系领域,合同的生效和解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劳动法律法规对其作出了特别规范。员工的竞业限制协议就是典型的一例。从协议的生效时间看,竞业限制协议既可以针对员工的在职期间,也可以从员工离职之日起生效。相对于协议的生效而言,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条件更多地受制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其中主要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在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避止的义务时,应当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
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有如下区别:
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随附义务,不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均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而竞业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产生,没有约定的,无须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侧重的不能“说”,竞业限制义务要求劳动者不能到竞争单位任职或自营竞争业务,侧重的是不能“做”。
3、保密义务劳动者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而竞业限制义务不仅仅限制劳动者泄密,还限制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重很多。
4、保密义务一般期限较长,只要商业秘密存在,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就存在,而竞业限制期限较短,最长不超过二年。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竞业协议和保密协议可以不签吗的法律知识。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就业,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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