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广告禁用语最新汇总(国家最新禁用词汇2023最新版)

瑞律网整理发布 366°c 2022-12-20
导读:言语表达是人与人之间进行交流的重要方式,在说话中可以见人品知素质明涵养,所以作为个人要学会正确地谈吐,作为公众单位也要正确地发表观点。关于更多宣传广告禁用语最新汇总和国家最新禁用词汇2023最新版的疑问,下面由瑞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宣传广告禁用语最新汇总

宣传广告禁用语最新汇总

一、一般商品的广告违禁字词

01 -【最】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端、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史上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后、最新、最新技术、最新科学……

02 -【一】

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遗留、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销冠(需相关部门证明方可使用)……

03 -【级别/名次】

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千万级、百万级、星级、5A、甲级、超甲级、第一、第二、三甲、十强、百强……

04 -【极限词语】

顶级(顶尖/尖端)、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致极、极具、完美、绝佳(极佳)、至、至尊、至臻、臻品、臻致、臻席、压轴、问鼎、空前、绝后、绝版、无双、非此莫属、巅峰、前所未有、无人能及、顶级、鼎级、鼎冠、定鼎、完美、翘楚之作、不可再生、不可复制、绝无仅有、寸土寸金、淋漓尽致、无与伦比、唯一、卓越、卓著……

05 -【稀缺】

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绝版、珍稀、臻稀、稀少、绝无仅有、绝不在有、稀世珍宝、千金难求、世所罕见、不可多得、空前绝后、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06 -【独家】

独家、独创、独据、开发者、缔造者、创始者、发明者……

07 -【首 / 家 / 国】

首个、首款、独家、首发、首席、首府、首选、首屈一指、全国首家、国家领导人推荐、国门、国宅、首次、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全国销量冠军、中国驰名……

08 -【黄金】

黄金旺铺、黄金价值、黄金地段……

09 -【品牌】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XX之王、王者、领袖、皇家、领先上市、驰名商标、商品已注册驰名商标……

10 -【领】

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领袖、引领、创领、领航、耀领……

11 -【涉嫌虚假宣传】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百分之百(100%)、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正品、超强、超XX……

12 -【权威】

特供、专供、专家推荐、国家xx领导人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

13 -【免检】

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14 -【涉嫌欺诈消费者】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领取奖品、抽奖……

※ 礼品需标明名称、价格、数量截止日期

15 -【涉嫌诱导消费者】

即将售罄、售空、再不抢就没了、史上最低价、不会再便宜、错过不再/错过即无(错过就没机会了)、未曾有过的、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免费领、免费住、0首付(免首付)、零距离、价格你来定……

16 -【教育承诺】

升学、教育护航、一站式教育、入住学区房、优先入学、12年教育无忧、全程无忧、让孩子赢在起跑线上……

17 -【户口】

承诺户口、蓝印户口、承诺移民、买个房啥都解决了……

18 -【投资/价值】

升值价值、价值洼地、价值天成、千亿价值、投资回报、众筹、抄涨、炒股不如买房、升值潜力无线、买到即赚到……

19 -【时间相关】

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必须有活动日期)、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 限时活动必须具体时间:今日、今天

20 -【外国文字】

繁体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中英文结合用语(出现外国文字需要注明汉语)

二、特殊商品的广告违禁字词

01 - 食品

1.1 祖传、抑制、秘制等虚假性词语

1.2 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等夸大性词语

1.3 处方、复方、治疗、消炎、抗炎、活血、祛瘀、止咳、解毒、疗效、防治、防癌、抗癌、增高、益智、各种疾病名称等明示或暗示有治疗作用的词语

1.4 神丹、神仙等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02 - 化妆品

2.1 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超强等绝对化用语

2.2 纯天然、换肤、去除皱纹等虚假性词语

2.3 处方、药方、药用、医治、医疗、治疗、妊娠纹、各种皮肤病名称等医疗术语

2.4 抗菌、抑菌、除菌、防菌、消炎、抗敏、防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03 - 药品及医疗器械

3.1 安全、无毒副作用、无效退款、无依赖、保险公司承诺等承诺性用语

3.2 家庭必备、热销、抢购、试用等用语

3.3 表现性器官的用语或形容词

3.4 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的名义介绍医疗器械

04 - 房地产相关

4.1 上风上水、聚财纳气、宝地、圣地、府邸、龙脉(贵脉)、东**神话人物、龙脉之地、风水宝地、天人合一等含有风水、占卜的封建迷信用语

4.2 皇城、皇室领地、皇家、皇室、皇族、殿堂、白宫、王府(府邸)、皇室住所等封建用语

4.3 CBD坐标、CBD核心、城市核心地段、你在城心、我在你心、中央、中心、重心、中枢、重点、腹地、地标、城市中央、凌驾于世界之上等无法证明具体地理位置的词语

4.4 得房率%、热销X亿、%绿化率等无证据证明的数据用语

4.5 其他规定:

· 不得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来表示项目位置(如:距离XXX开车仅30分钟)

· 不得对规划或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做误导宣传(如:地铁上盖)

·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

· 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 不得出现融资或变相融资的内容

· 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承诺事项

· 预售、预租商品房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国家最新禁用词汇2023最新版

01时政和社会生活类

1、对有身体伤疾的人士不使用“残废人”“独眼龙”“瞎子”“聋子”“傻子”“呆子”“弱智”等蔑称,而应使用“残疾人”“盲人”“聋人”“智力障碍者”或“智障者”等词汇。2、报道各种事实特别是产品、商品时不使用“最佳”“最好”“最著名”“最先进”等具有极端评价色彩的词汇。3、医药产品报道中不得含有“疗效最佳”“根治”“安全预防”“安全无副作用”“治愈率”等词汇,药品报道中不得含有“药到病除”“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最新技术” “最高技术” “最先进制法”“药之王”“国家级新药”等词汇。4、通稿报道中,不使用“影帝”“影后”“巨星”“天王”“男神”“女神”等词汇,可使用“著名演员”“著名艺术家”等。5、对各级领导同志的各种活动报道,慎用“亲自”等词。除了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重要会议外,一般性会议不用“隆重召开”字眼。6、对国内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使用“老板”。7、报道中一般不有意突出某一类型群体或某一种身份。如灾祸报道中,不使用“死难者中有一名北大学生,其余为普通群众”的类似提法。8、不使用“践行‘八荣八耻’”的提法,应使用“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9、报道中禁止使用“哇噻”“妈的”等脏话、黑话等。近年来网络用语中对各种词语进行缩略后新造的“PK”“TMD”等(新媒体可用“PK”一词),也不得在报道中使用。近年来“追星”活动中不按汉语规则而生造出的“玉米”“纲丝”“凉粉”等特殊词汇,我社报道中只能使用其本义,不能使用为表示“某明星的追崇者”的引申义。如果报道中因引用需要,无法回避这类词汇时,均应使用引号,并以括号加注,表明其实际内涵。10、新闻媒体和网站应当禁用的38个不文明用语:装逼、草泥马、特么的、撕逼、玛拉戈壁、爆菊、JB、呆逼、本屌、齐B短裙、法克鱿、丢你老母、达菲鸡、装13、逼格、蛋疼、傻逼、绿茶婊、你妈的、表砸、屌爆了、买了个婊、已撸、吉跋猫、妈蛋、逗比、我靠、碧莲、碧池、然并卵、日了狗、屁民、吃翔、XX狗、淫家、你妹、浮尸国、滚粗。02法律法规类

1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犯罪嫌疑人家属;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严重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艾滋病患者;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6、国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

17、“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18、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19、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20、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21、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

22、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23、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03民族宗教类

24、对各民族,不得使用旧社会流传的带有污辱性的称呼。不能使用“回回”“蛮子”等,而应使用“回族”等。不能随意简称,如“蒙古族”不能简称为“蒙族”,“维吾尔族”不能简称为“维族”,“朝鲜族”不能简称为“鲜族”等。

25、禁用口头语言或专业用语中含有民族名称的污辱性说法,不得使用“蒙古大夫”来指代“庸医”。不得使用“蒙古人”来指代“先天愚型”等。

26、少数民族支系、部落不能称为民族,只能称为“XX人”,如“摩梭人”“撒尼人”“穿(川)青人”,不能称为“摩梭族”“撒尼族”“穿(川)青族”等。

27、不要把古代民族名称与后世民族名称混淆,如不能将“高句丽”称为“高丽”,不能将“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等泛称为“突厥族”或“突厥人”。

28、“穆罕默德”通常是指伊斯兰教先知。有一些穆斯林的名字叫“穆罕默德”。为了区别和避免误解,对这些穆斯林应加上其姓,即使用两节姓名。

29、“穆斯林”是伊斯兰教信徒的通称,不能把宗教和民族混为一谈。不能说“回族就是伊斯兰教”“伊斯兰教就是回族”。稿件中遇到“阿拉伯人”等提法,不要改称“穆斯林”。

30、涉及信仰伊斯兰教的民族的报道,不得提及与猪相关内容。

31、穆斯林宰牛羊及家禽,只说“宰”,不能写作“杀”。

04港澳台和领土主权类

32、XX、XX是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在任何文字、地图、图表中都要避免让人误以为XX、XX是“国家”。尤其是与其他国家名称连用时,应注意以“国家和地区”来限定。

33、不得将XX、XX与中国并列提及,如“中港”“中澳”等。不宜将内地与XX、XX简称为“内港”“内澳”,可以使用“内地与XX(XX)”,或者“京港(澳)”“沪港(澳)”等。

34、“XX”与“祖国大陆(或‘大陆’)”为对应概念,“XX、XX”与“内地”为对应概念,不得弄混。

35、不得将港澳台居民来内地(大陆)称为来“中国”或“国内”。不得说“港澳台游客来华(国内)旅游”,应称为“港澳台游客来内地(大陆)旅游”。

36、中央领导同志到访XX、XX应称为“视察",不得称为“出访”。中央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访XX、XX应称为“考察”或“访问”。

37、称呼包含XX、XX的国际组织如世界贸易组织、世界气象组织成员时,应统称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气象组织成员”等,不得称为“成员国”。

38、在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或其他体育事务中,原则上按相应章程的要求或约定称呼。如“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奥委会”,“中国XX奥林匹克委员会”可简称为“中国XX奥委会”,“中国国家队”可简称为“国家队”,“中国XX队”可简称为“XX队”。

39、区分“XX(XX)居民(市民)”和“XX(XX)同胞”概念,前者指居住在港(澳)的全体人员,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也包括中国籍居民和外国籍居民,后者则指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

40、区分国境与关境概念。国境是指一个国家行使主权的领土范围,从国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境内”;关境是指适用同一海关法或实行同一关税制度的区域,从关境的角度讲,港澳属单独关税区,相对于内地属于“境外”。内地人员赴港澳不属出国但属出境,故内地人员赴港澳纳入出国(境)管理。

41、将港澳台业务单列为国内业务的特殊类别加以规范管理,将往来内地及港澳台之间的交通线路称为“港澳台航线”或“国际/港澳台航线”;将手机“港澳台漫游”业务单独表示,或称为“国际/港澳台漫游”,也可称为“跨境漫游”或“区域漫游”。

42、不得将港资、澳资企业划入外国企业,在表述时少用“视同外资”,多用“参照外资”。

43、内地与港澳在交流合作中签订的协议文本等不得称为“条约”,可称为“安排”“协议”等;不得将适用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专属名词用于内地与港澳。

44、涉及内地与港澳在司法联系与司法协助方面,不得套用国际法上的术语,如内地依照涉外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与港澳开展司法协助,不得使用“中外司法协助”“国际司法协助”“中港(澳)司法协助”等提法,应表述为“区际司法协助”或“内地与XX(XX)司法协助”等;对两地管辖权或法律规范冲突,应使用“管辖权冲突”“法律冲突”等规范提法,不得使用“侵犯司法主权”等不规范提法;不得使用“引渡犯罪嫌疑人或罪犯”的表述,应称为“移交或遣返犯罪嫌疑人或罪犯”。

45、不得将XX、XX回归祖国称为“主权移交”“收回主权”,应表述为中国政府对XX、XX“恢复行使主权”“政权交接”。不得将回归前的XX、XX称为“殖民地”,可说“受殖民统治”。不得将XX、XX视为或称为“次主权”地区。

46、不得使用内地与港澳“融合”“一体化”或深港、珠澳“同城化”等词语,避免被解读为模糊“两制”界限、不符合“一国两制”方针政策。

47、XX、XX特别行政区的官方机构和制度安排,应按照基本法表述。如“XX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不得说成“XX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长官”,“XX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不得说成“XX特别行政区政府立法会”;XX、XX实行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不得说成“三权分立”。

48、对港澳反对派自我褒扬的用语和提法要谨慎引用。如不使用“雨伞运动”的说法,应称为“非法‘占中’”或“违法‘占中’”;不称“占中三子”,应称为“非法‘占中’发起人”,开展舆论斗争时可视情称为“占中三丑”;不称天主教XX教区退休主教陈日君等为“荣休主教”,应称为“前主教”。

49、对 1949 年 10 月 1 日之后的XX地区政权,应称之为“XX当局”或“XX方面”,不使用“中华民国”,也一律不使用“中华民国”纪年及旗、徽、歌。严禁用“中华民国总统(副总统)”称呼XX地区正(副)领导人,可称为“XX当局领导人(副领导人)”“XX地区领导人(副领导人)”。对XX“总统选举”,可称为“XX地区领导人选举”,简称为“XX大选”。

50、不使用“XX政府” 一词。不直接使用XX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名称,对XX方面“一府”(“总统府”)、“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下属机构,如“内政部”“文化部”等,可变通处理。如对“总统府”,可称其为“XX当局领导人幕僚机构”“XX当局领导人办公室”;对“立法院”可称其为“XX地区立法机构”;对“行政院”可称其为“XX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XX当局行政院各部会”可称其为“XX某某事务主管部门”“XX某某事务主管机关”,如“文化部”可称其为“XX文化事务主管部门”,“中央银行”可称其为“XX地区货币政策主管机关”,“金管会”可称其为“XX地区金融监管机构”特殊情况下不得不直接称呼上述机构时,必须加引号,我广播电视媒体口播时则需加“所谓”一词。陆委会现可以直接使用,一般称其为“XX方面陆委会”或“XX陆委会”。

51、不直接使用XX当局以所谓“国家”“中央”“全国”名义设立的官方机构中官员的职务名称,可称其为“XX知名人士”“XX政界人士”或“xx 先生(女士)”。对“总统府秘书长”,可称其为“XX当局领导人幕僚长”“XX当局领导人办公室负责人”;对“行政院长”,可称其为“XX地区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人”;对“XX各部会首长”,可称其为“XX当局某某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对“立法委员”,可称其为“XX地区民意代表”。XX省、市级及以下(包括台北市、高雄市等“行政院直辖市”)的政府机构名称及官员职务,如省长、市长、县长、议长、议员、乡镇长、局长、处长等,可以直接称呼。

52、“总统府”“行政院”“国父纪念馆”等作为地名,在行文中使用时,可变通处理,可改为“XX当局领导人办公场所”“XX地区行政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台北中山纪念馆”等。

53、“政府”一词可使用于省、市、县以下行政机构,如“XX省政府”“台北市政府”,不用加引号,但XX当局所设“福建省”“连江县”除外。对XX地区省、市、县行政、立法等机构,应避免使用“地方政府”“地方议会”的提法。

54、涉及“***违规内容***”政党“XX团结联盟”时,不得简称为“台联”,可简称“台联党”。“时代力量”因主张“***违规内容***”,需加引号处理。“福摩萨”“福尔摩莎”因具有殖民色彩,不得使用,如确需使用时,须加引号。

55、对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党派机构和人员的职务,一般不加引号。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并列时可简称“国共两党”。对于国共两党交流,不使用“国共合作”、“第三次国共合作”等说法。对亲民党、新党不冠以“XX”字眼。

56、对XX民间团体,一般不加引号,但对以民间名义出现而实有官方背景的团体,如XX当局境外设置的所谓“经济文化代表处(办事处)”等应加引号;对具有反共性质的机构、组织(如“反共爱国同盟”“三民主义统一中国大同盟”)以及冠有“中华民国”字样的名称须回避,或采取变通的方式处理。

57、对岛内带有“中国”“中华”字眼的民间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如XX“中华航空”“中华电信”“中国美术学会”“中华道教文化团体联合会”“中华两岸婚姻协调促进会”等,可以在前面冠以“XX”直接称呼,不用加引号。

58、对以民间身份来访的XX官方人士,一律称其民间身份。因执行某项两岸协议而来访的XX官方人士,可称其为“两岸XX协议XX方面召集人”“XXXX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59、对XX与我名称相同的大学和文化事业机构,如“清华大学”“故宫博物院”等,应在前面加上XX、台北或所在地域,如“XX清华大学”“XX交通大学”“台北故宫博物院”,一般不使用“台北故宫”的说法。

60、对XX冠有“国立”字样的学校和机构,使用时均须去掉“国立”二字。如“国立XX大学”,应称“XX大学”;“XX国小”“XX囯中”,应称“XX小学”“XX初中”。

61、金门、马祖行政区划隶属福建省管理,因此不得称为XX金门县、XX连江(马祖地区),可直接称金门、马祖。从地理上讲,金门、马祖属于福建离岛,不得称为“XX离岛”,可使用“外岛”的说法。

62、对XX当局及其所属机构的法规性文件与各式官方文书等,应加引号或变通处理。对XX当局或其所属机构的“白皮书”,可用“小册子”“文件”一类的用语称之。

63、不得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称为“大陆法律”。对XX所谓“宪法”,应改为“XX地区宪制性规定”,“修宪”“宪改”“新宪”等一律加引号。对XX地区施行的“法律”改称为“XX地区有关规定”。如果必须引用XX当局颁布的“法律”时,应加引号并冠之“所谓”两字。不得使用“两岸法律”等具有对等含义的词语,可就涉及的有关内容和问题进行具体表述,如“海峡两岸律师事务”“两岸婚姻、继承问题”“两岸投资保护问题”等。

64、两岸关系事务是中国内部事务,在处理涉台法律事务及有关报道中,一律不使用国际法上专门用语。如“护照”“文书认证、验证”“司法协助”“引渡”“偷渡”等,可采用“旅行证件”“两岸公证书使用”“文书查证”“司法合作” “司法互助”“遣返”“私渡”等用语。涉及XX海峡海域时不得使用“海峡中线”一词,确需引用时应加引号。

65、国际场合涉及我国时应称中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不能自称“大陆”;涉及XX时应称“中国XX”,且不能把XX和其他国家并列,确需并列时应标注“国家和地区”。

66、对不属于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和民间性的囯际经贸、文化、体育组织中的XX团组机构,不能以“XX”或“台北”称之,而应称其为“中国台北”“中囯XX”。若特殊情况下使用“中华台北”,需事先请示外交部和国台办。

67、XX地区在 WTO 中的名称为“XX、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简称“中国台北单独关税区”)。2008 年以来经我安排允许XX参与的国际组织,如世界卫生大会、国际民航组织公约大会,可根据双方约定称XX代表团为“中华台北” 。

68、海峡两岸交流活动应称“海峡两岸XX活动”。XX与港澳并列时应称“港澳台地区”或“台港澳地区”。对海峡两岸和港澳共同举办的交流活动,不得出现“中、港、台”“中、澳、台”“中、港、澳、台”之类的表述,应称为“海峡两岸暨XX”“海峡两岸暨XX”“海峡两岸暨XX、XX”。不使用“两岸三(四)地”的提法。

69、台商在祖国大陆投资,不得称“中外合资”“中台合资”,可称“沪台合资”“桂台合资”等。对来投资的台商可称“台方”,不能称“外方”;与此相对应,我有关省、区、市,不能称“中方”,可称“闽方”“沪方”等。

70、XX是中国的一个省,但考虑到XX同胞的心理感受,现在一般不称“XX省”,多用“XX地区”或“XX”。

71、具有“***违规内容***”性质的政治术语应加引号,如“***违规内容***”“XX独立”“XX地位未定”“XX住民自决”“XX主权独立”“去中国化”“法理***违规内容***”“太阳花学运”等。

72、对XX教育文化领域“去中国化”的政治术语,应结合上下文意思及语境区别处理。如“本土”“主体意识”等,如语意上指与祖国分离、对立的含义应加引号。

73、荷兰、***对XX的侵占和殖民统治不得简称为“荷治”“日治”。不得将我中央历代政府对XX的治理与荷兰、***对XX的侵占和殖民统治等同。

74、涉及到XX同胞不能称“全民”“公民”,可称“XX民众”“XX人民”“XX同胞”。

75、不涉及XX时我不得自称中国为“大陆”,也不使用“中国大陆”的提法,只有相对于XX方面时方可使用。如不得使用“大陆改革开放”“大陆流行歌曲排行榜”之类的提法,而应使用“我国(或中国)改革开放”“我国(或中囯)流行歌曲排行榜”等提法。

76、不得自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政府”,也不得在中央政府所属机构前冠以“大陆”,如“大陆国家文物局”,不要把全国统计数字称为“大陆统计数字”。涉及全国重要统计数字时,如未包括XX统计数字,应在全国统计数字之后加括号注明“未包括XX省”。

77、一般不用“解放前(后)”或“新中囯成立前(后)”提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或“一九四九年前(后)”提法。

78、中央领导同志涉台活动,要根据场合使用不同的称谓,如在政党交流中,多只使用党职。

79、中台办的全称为“中共中央XX工作办公室”,国台办的全称为“国务院XX事务办公室”,可简称“中央台办(中台办)”“国务院台办(国台办)”,要注意其在不同场合的不同称谓和使用,如在两岸政党交流中,多用“中央台办(中台办)”。

80、“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简称为“海协会”,不加“大陆”;“XX海峡交流基金会”可简称为“海基会”或“XX海基会”。海协会领导人称“会长”,海基会领导人称“董事长”。两个机构可合并简称为“两会”或“两岸两会”。不称两会为“白手套”。

81、国台办与XX陆委会联系沟通机制,是双方两岸事务主管部门的对话平台,不得称为“官方接触”。这一机制,也不扩及两岸其他业务主管部门。

82、对“九二共识”,不使用XX方面“九二共识、一中各表”的说法。一个中国原则、一个中国政策、一个中国框架不加引号,“一国两制”加引号。

83、台胞经***、**等国家往返大陆和XX,不能称“经第三国回大陆”或“经第三国回XX”,应称“经其他国家”或“经XX国家回大陆(或XX)”。

84、不得将XX民众日常使用的汉语方言闽南话称为“台语”,各类出版物、各类场所不得使用或出现“台语”字样,如对XX歌星不能简单称为“台语”歌星,可称为“XX闽南语”歌星,确实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XX所谓“国语”无法回避时应加引号,涉及两岸语言交流时应使用“两岸汉语”,不称“两岸华语”。

85、对XX少数民族不称“原住民”,可统称为XX少数民族或称具体的名称,如“阿美人”“泰雅人”。在国家正式文件中仍称高山族。

86、对XX方面所谓“小三通”一词,使用时须加引号,或称“福建沿海与金门、马祖地区直接往来”。

87、对南沙群岛不得称为“斯普拉特利群岛”。

88、钓鱼岛不得称为“尖阁群岛”。

89、严禁将XX称为“东突厥斯坦”,在涉及XX分裂势力时,不使用“***”“维独”。

05国际关系类

90、有的囯际组织的成员中,既包括一些国家也包括一些地区。在涉及此类国际组织时,不得使用“成员国”,而应使用“成员”或“成员方”,如不能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亚太经合组织成员国”,而应使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亚太经合组织成员(members)”“亚太经合组织成员经济体(member economies)”。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不应使用“亚太经合组织峰会”。台方在亚太经合组织中的英文称谓为 Chinese Taipei,中文译法要慎用,我称“中国台北”,台方称“中华台北”,不得称“中国XX”或“XX”。

91、不得使用“北朝鲜(英文 North Korea )”来称呼“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可直接使用简称“朝鲜”。英文应使用“The Democratic People s Republic of Korea”或使用缩写“DPRK" 。

92、不使用“穆斯林国家”或“穆斯林世界”,可用“伊斯兰国家”或“伊斯兰世界”。但充分尊重有关国家自己的界定,如印尼不将自己称为“伊斯兰国家”。

93、在达尔富尔报道中不使用“阿拉伯民兵”,而应使用“民兵武装”或“部族武装”。

94、在报道社会犯罪和武装冲突时,一般不要刻意突出犯罪嫌疑人和冲突参与者的肤色、种族和性别特征。比如,在报道中应回避“黑人歹徒”的提法,可直接使用“歹徒”。

95、不要将撒哈拉沙漠以南的地区称为“黑非洲”,而应称为“撒哈拉沙漠以南非洲”。

96、公开报道不要使用“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等说法,可用“宗教激进主义(激进派、激进组织)”替代。如回避不了而必须使用时,可使用“伊斯兰激进组织(成员)”,但不要用“激进伊斯兰组织(成员)”。

97、在涉及阿拉伯和中东等的报道中,不要使用“十字军(东征)”等说法。

98、对国际战争中双方战斗人员死亡的报道,不使用“击毙”“被击毙”等词汇,也不使用“牺牲”等词汇,可使用“打死”等词汇。

99、不要将哈马斯称为恐怖组织或极端组织。

100、一般情况下不使用“前苏联",而使用“苏联”。

101、应使用“乌克兰东部民间武装”不使用“乌克兰亲俄武装”“乌克兰民兵武装”“乌克兰分裂分子”等。

102、不使用“一带一路”战略的提法,而使用“一带一路”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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