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期限是怎么算?

瑞律网整理发布 900°c 2022-04-12
导读:工伤的认定是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伤才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认定的时间是有规定的。那么工伤认定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工伤的认定是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前提条件,只有经过相关部门认定的工伤才是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认定的时间是有规定的。那么工伤认定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一、工伤认定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工伤认定期限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起算,计算一年。法律规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不申请的,职工可以在一年内申请。

二、超过工伤认定期限怎么办?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劳动者能否再主张权益主要看是否真正的过了“一年”的有效期。

这里经常存在一种误区,很多人认为一年的时效就是从发生工伤时开始计算,于是距离发生工伤一年的就认为不能再申请工伤认定了,其实这种起算点的算法是错误的。

1、工伤事故的时效不应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在《民法典》中规定,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

2、如果用人单位一直在负责劳动者的治疗,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犯是在单位停止对劳动者的治疗时开始。

如果没有超过《民法典》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然后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由法院作出工伤认定,判定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二)已过一年时限,劳动者可申请人身损害赔偿。

如果发生工伤的劳动者确实是已经过了一年的工伤认定期限,那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三、工伤的认定期限和程序

单位应30日内申请

根据2011年最新修订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职工发生事故受到工伤,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上述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受理。不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还特别规定如果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伤害结果发生时起算

但是,如果工伤劳动者错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也只是不再适用工伤认定的行政程序,并不能据此剥夺劳动者获得工伤赔偿的权利,如果单位不作出赔偿的话,劳动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规定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一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不一致的特殊情况下,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则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业务按用人单位的属地管理,南海区工伤认定须到各镇街行政服务中心人社综合业务窗口办理。根据相关规定,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是工伤发生后的三十天内,劳动者的申请认定时间是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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