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审查

瑞律网整理发布 899°c 2022-03-25
导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入诉讼审理阶段后,法院将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审理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审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进入诉讼审理阶段后,法院将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审理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那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审查?

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审查

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

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方面来审查:

(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

(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

二、租赁合同纠纷诉状

原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被告 xxx,男,汉族,____年____月_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156,000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55,836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3‰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12,000元(暂计至2008年4月20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60,676.68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290.86元(2008年01月至03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7年4月20日,被告因(饭店)店铺经营需要而与原告签订《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松江区xxx镇xxx北路xxx号、xxy号和xxz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毛xxx、叶xxx。该房屋的租期为2007年4月20日至2012年5月31日止,其中,2007年4月20日至2007年5月31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8、11、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3‰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2008年4月09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交哪些证据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交的证据包括:出租房屋的权属证明、租赁登记资料;租赁合同、协议;出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证据或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证据;转账流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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