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行为,一男子仍利用软件帮助非法网站刷银行流水,金额高达987万余元,同时还让自己的朋友也加入其中。12月29日,记者了解到,江苏启东法院近日对该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5月初,周某接到其表哥陈某(已另案处理)的电话:“有个生意,只要办银行卡和手机号,一张银行卡一个月能赚1000多元,有没有兴趣?”陈某告诉他,只要通过办银行卡、手机卡,然后在手机平台上给某些非法网站的充值资金进行转账和刷流水,就能赚钱。周某感觉这是挣钱的好方法,只需要在手机上点两下就有钱拿,于是爽快答应。
除了自己入坑,周某还联系了朱某、张某、马某、廖某(四人已另案处理)一起办卡。周某自己办理四张银行卡,而他拉拢一起办卡的朋友也分别办卡三到四张不等。朱某等人办好银行卡和手机卡之后就把银行卡、手机号以及银行卡支付密码、网银登录密码(四件套)给周某,周某再通过微信将上述四件套拍给陈某。除此之外,陈某还让朱某等安装了专门用于刷流水的某软件程序和身份验证器。
在给非法网站刷银行流水的过程中,周某发现,该软件在正常登陆的时候,手机就会自动收到转账汇入、汇出的短信提醒,数额有几千、几百、几十的,数额不等的。不过周某对此并不关心,他只关心自己能赚多少。2021年4月28日至6月20日期间,周某及张某、马某、朱某、廖某提供的银行账户转入合计人民币900万余元,周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元。
2021年6月24日,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银行卡、手机等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周某的近亲属代为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并预缴罚金1万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周某在犯罪过程中不仅提供了自己的银行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还积极联络其他人员扩大犯罪规模,情节严重,不宜对其适用缓刑。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启东法院遂对其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该案中,周某明知自己通过银行卡、手机等工具帮助非法网站刷银行流水是违法行为,其甚至积极联络其他人员扩大犯罪规模,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专业分析
帮信罪流水1000万属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一、帮信罪属于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等。二、刑事案件具体的处理流程是: 1、报案; 2、公安初查; 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4、采取强制措施; 5、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6、审查起诉阶; 7、检察院提起公诉,进入法院审判阶段。总之,帮信罪流水1000万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帮信罪属于刑事案件,一般需要根据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以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进行立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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