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屡屡被爆出新闻让“性暴力”成了所有父母最关心的话题。新闻中的受害人大多为女性,拥有女儿的父母们往往担心“我的女儿遭遇了性暴力该怎么办“如果有人猥亵我女儿该怎么办”等问题。
要防患于未然,首先要了解什么是“性暴力”。只有消除误解,正确认知,才能及时有效地预防与应对可能发生的性暴力问题。
韩国关系教育研究院院长、韩国两性平等教育振兴院综合暴力预防讲师孙京伊,将常见的关于“性暴力”的误解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我们的社会普遍存在不重视性暴力问题的倾向,而加强这种倾向的有几种代表性的误解。这里所说的误解,我们可以理解为偏见或固有观念。在观察下面一些误解的同时,父母们也要确认自己的心中是否存在这样的误解。
误解1 性暴力只存在于年轻女性身上
也就是说,年轻的女性会以性感的魅力刺激年轻男性的性欲,从而引发性暴力。但事实上,性暴力被害者的年龄段是从 四个月大的婴儿到70岁高龄的老奶奶,跨度非常大。统计资料显示,所有被害者中,未满13岁的儿童占22.7%,而2.7%的受害者为男性。
由此可见,性暴力的对象不止局限于年轻女性。从属于某个集团的弱势群体均有可能成为性暴力的被害者。即使是一位健壮的男性,到了团队成为弱势的一方,也有可能沦为性暴力被害者。
误解2 女性暴露的着装和行为会引发性暴力
这一条与误解1的内容有所关联,意思是女性的穿着打扮和行为有可能成为性暴力的原因。拥有这种误解的人常常会以一种为别人着想的口吻,劝告女人不要穿短裙。
而根据之前的统计结果,我们发现这种误解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对于遭到性暴力的儿童,你能说“是你的衣着有问题,所以才引发了这种后果”吗?公司内的性暴力又该如何解释?要知道在注重风格、要求职员穿正装的大企业中也是有性暴力事件发生的。
实际上,哪怕被害者穿着暴露的衣服也不意味着她允许别人对自己实施性暴力。有没有允许性相关行为并不能依靠对方的衣着打扮进行判断,而是要看对方有没有亲口答应。
误解3 女性希望自己被强奸或享受被强奸的感觉
女性享受性暴力的观点是对待性暴力最无知、最伤害被害 者的误解。这种误解等于否定了无数性暴力被害者们所阐述的充满痛苦的证言,更何况其中还包含很多年幼的性暴力被害者。我认为是那些极端内容的淫秽作品加强了这种误解。在那 些淫秽作品中,被强奸的人往往开始很抗拒,但在中途会改变态度从而变得很享受,甚至反过来要求更加激烈的性关系。若是经常观看这种淫秽作品,人们就会对淫秽作品中的情景信以为真,从而树立歪曲的性观念。
如今,人们看待问题的意识得到了提高,从而有很多儿童登场的淫秽作品得到了管制。但事实上,试图以这种方式美化性暴力的淫秽作品同样需要得到管制。
误解4 导致性暴力发生的是男人不可抑制的性冲动
它是指男人的性欲是本能的、冲动的、无法抑制的。然而,男人的性冲动并非不可抑制。导致性暴力发生的并不是男人的性冲动,而是男人们将攻击性的性行为默认为“男子汉的行为” 的思考方式,以及助长这种氛围的社会风气。可以说,他们以 歪曲的方式行使着自己的力量和权利。
更何况,性暴力不只出现于男性和女性之间。尽管不多, 但女性成为性暴力加害者的情况确实存在。
大家难道不觉得疑惑吗?为何人们会对性暴力中的男性本能如此宽容?人类原本还具有杀戮的欲望,但最终却扼制了它,还发展出处罚杀人犯的文化。因此,对于犯下杀人罪的人,人们绝不会用“因无法抑制的冲动”之类的借口来庇护杀人犯。可是对于实施性暴力的人的本能,我们为什么要庇护呢?总的来说,这就是错误的文化带来的后果。须知,人可是理性的存在。
而判决性犯罪案件时,经常会有“突发性地“引发冲动“因无法自制的欲望”等表达方式,但最近韩国的女性团体 正在试图将这些表达方式改为“没有意识到“没能控制自己的欲望“没有经过对方的允许“因失去理性”等。
误解5 除了女性提高警惕之外,没有什么办法可以预防性暴力
它的意思是想要防止性暴力的发生,女性只能多加小心。说得难听点儿,就是女性自己看着办的意思。这同样是将责任推卸给女性被害者的逻辑。
事实上,由于终日沉浸在性暴力的阴影下,所以女性们活 得非常小心。但哪怕如此小心,一些女人们依然会遭遇性暴力。让女人小心的逻辑并不符合实际,而且也没有什么效果。
因此,想要杜绝性暴力,最终只能将目光转移到防止加害 者产生的方面。我们需要重视的并不是个别的加害者。另外,我们要深刻反省当今社会文化在制造加害者的事实。因为这才 是能够防止性暴力的最有效、最根本的对策。
误解6 只要表示同意就不是性暴力
假设我们在网购。我们买了物品A,但收到物品后发现物 品有些不对劲儿。原来寄来的物品并不是A,而是B。等于说 卖家将B当作A卖给我。可是我当初同意了购买物品,那我是 不是得忍气吞声什么都不做?相信不会有人同意这样的观点。
可是在性暴力事件中,这样的事情经常发生。说是给买冰 激凌吃,才跟过去的;说只是问路,才一起过去的;说帮助提一下东西,才进到屋子里的;说是业务上的需要,才一起去研讨会的……结果却遭遇了性暴力。遇到这些情况,很多被害者都会自责不应该同意对方的要求,而其他人也会责怪被害者, 认为他们起初就应该果断拒绝对方的要求。
然而只要不是对性关系本身的同意,那么任何同意都无法为那次的性关系提供合理化的理由。因为这是百分之百的性暴 力。正如同意购买物品A却收到物品B时不需要买家负责一样, 在上述情况中,被害者同样不需要为性暴力事件负责。
即使同意发生性关系,也无法合理化地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因为若是在尚未发生性关系之前改变了心意或在性关系途中要 求停止做爱,那之前的约定就会失效。“之前同意了我的要求,所以没关系”只是加害者自己的逻辑而已。重要的不是同意之 前如何,而是同意之后发生了什么事情。
误解7 性暴力被害者应该有被害者该有的表现
人们普遍都有“性暴力被害者就应该有这样的表现”的观念。例如被害者会在第一时间报警,被害者会躲着加害者,被害者无法正常生活,被害者的性格会变得消极和自卑等。这种观念的问题在于若是被害者不符合这种类型,人们就不会将她视为被害者。
行为表现与人们以往的观念一致的被害者固然很多,但与这种观念相悖的人同样存在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因为被害者会综合考虑自己的情况、加害者与周边人的关系、自己平时的 性格、当前社会的氛围等因素之后,才会决定自己的行为。正因为如此,被害者表现出来的行为并不一致,或者说每个人的表现方式都存在一定的差别。另外,不报警有可能是因为不想承认自己遭遇性暴力的事实,而亲近加害者则有可能是为了不失去自己在公司里的职位。总之,各种原因都有可能使得被害者的行为与平时的行为保持一致。
有些人就会问我:既然被害者的行为一点儿都不像被害者,那人们又如何判断她就是被害者?甚至在法庭上,这种逻辑也能站得住脚。而这无异于将责任推卸给被害者。
须知,将被害者害成被害者的是加害者。无论被害者表现出何种行为,只要承受了来自性暴力的伤害,那她就是被害者。我们应该停止追究被害者的“被害者表现”的行为。
误解8 无法让加害者受到法律的惩罚是被害者的损失
我再给大家讲一个案例:有一个上小学五年级的小女孩在最近两三年的时间里一直遭到来自继父的性暴力。虽然这件事 情被有心人举报,但孩子提供的口供出现了问题。因为孩子向建立良好人际关系的咨询师陈述的内容,和向建立普通人际关系的咨询师陈述的内容不是完全一致。由于陈述内容的不一致, 新爸爸最终被判无罪。而身为被害者的孩子则被贴上“爱说谎的人”的标签,活得非常艰难。
庆幸的是经过两年多的心理治疗,这个孩子变得非常坚强。后来,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后,这个孩子再次见到了那位加害者。她领悟到一个道理:你为什么低着头?为什么不敢看我?还是 让我来告诉你吧。虽然法律上是你赢了,但现实中赢的却是我。
因为在现实中,你再也无法动我的身体了。赶紧给我滚蛋吧!对于性暴力被害者来说,调查和判决的过程非常艰难,所以往往会让他们处在非常尴尬的境地。不过,自从遇到这个女孩之后,我发现让加害者获得应有的惩罚固然重要,但是通过举报,将被害者和加害者分离,从而防止被害者继续被害的 情更加重要。与其因为害怕而躲避,还不如鼓起勇气直接举报加害者。从长远的角度上来说,这才是真正有利于被害者的举措。
通常情况下,性暴力一般是指,在任何地点发生的,由任何人强行施加的性行为、性行为企图或其它直接针对别人性特征的强迫行为,而不管该施害者和受害者的关系如何。通常包括:没有经过同意的既遂或未遂性行为、没有经过同意的、不涉及接触但具备性本质的行为、对不能表示同意或拒绝的人进行的性交易行为以及暴力剥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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