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范围

瑞律网整理发布 767°c 2022-03-20
导读:合同在我们生活上是非常重要的。有时候们为了使一方能够更加的有信任感,会加强合同内容的权利义务。那么你知道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范围是什么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范围

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在法律直接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具备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所享有合同解除权。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言,这种法定的解除条件主要表现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根本违约等。而对于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而言,这种法定的解除条件则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欺诈,财产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不履行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未及时交付保险费等。

并且,应当注意的是,依据《保险法》第15条关于“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的法定解除权仅限于《保险法》上述条文所确定的各种情形,而不包括《保险法》以外的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确立了合同解除的两方面效力:一是向将来发生效力,即终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产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

三、合同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

合同法定解除情形有: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就是由小编为您们分析的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范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双方意见达成后,终止合同。让市场交易更具有安全性。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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