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了借条但实际上没有借款,对方说是给的现金,要还钱吗?

律师文集 债权债务 451°c 2022-12-15
在民间借贷类型案件中,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首先其作为原告需要证明借款事实上存在。关于原告仅仅凭借借条起诉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

写了借条但实际上没有借款,对方说是给的现金,要还钱吗?

在民间借贷类型案件中,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还钱,首先其作为原告需要证明借款事实上存在。关于原告仅仅凭借借条起诉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如下:“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简单来说,对于原告只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形,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这笔借款真实存在,而被告只需要就借款未真实发生做出合理解释,双方之间的责任差距比较大。本文以(2020)浙01民终5293号案例进行解释说明。

本案中,2009年8月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表示向原告借款60万元,2011年又 出具借条一份表明借款49万元,2013年出具借据一份表明向原告再次借款49万元,2017年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表明收到原告49万元。2020年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款,声称以上借款均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交给了被告。被告在法院否认自己收到了现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几份借条、借据原告没有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有借款事实,因而未认定存在借款事实,但是针对2017年被告出具的收条,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知到自己的行为带来的后果,所以认定这笔49万借款真实存在,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9万元以及利息。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综合判断借款是否实际发生。被告已经充分解释自己是在原告哥哥的哄骗之下签署的借条、收条,而原告一方在一审中自认,自己当时借钱给被告是因为原告自己下岗了,需要到被告的工厂中工作,法院认为在2009年60万对于原被告均属于比较大数额的款项,直至2017年原告未收取任何利息,原告的借款理由并不能使法官充分信赖。而关于后续的49万元借据,原告又辩称是被告在2009年的60万元借款上已经偿还了11万元,而重新打的借条借据、收条,自然也不成立。

因此,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告不需要偿还任何借款。

从本案一二审法院的不同裁判可以看出,对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告只需要对借款不存在做出合理解释,本案中法庭还依法对原告的哥哥进行了询问、审查了原告的另一笔借款、还款时间,最后二审法院才综合原被告双方的经济实力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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