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目前统一适用的是《民法典》第1064条。第1064条第1款规定的是婚内原则上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属于原理意义偏重的条款,原文如下:“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关于1064条第1款的规定,秦嘉泽婚姻家事律师团队在既往的文章中多次进行过介绍,还有疑问的读者可以直接评论区或私信留言。
本文着重要介绍的是法院对1064条第2款的认定思路。1064条第2款规定的夫妻一方如何证明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债权人如何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侧重当事人举证证明内容的条款,原文如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关于本款,接下来秦嘉泽北京离婚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编纂的《中国法院2022年度司法案例》收录的(2020)京03民终6591号案例以及法官后语,具体说一说如何认知《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也就是在法院实践中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中,凌先生和王女士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两子。2011年两人成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凌先生是法定代表人并且占股51%,王女士作为股东占股49%。2015年,凌先生向自己的朋友任先生借款50多万元,借款协议中表明的用途是“用于家庭生活周转“,只有凌先生一人签字。2018年凌先生和王女士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内房产归王女士,其他财产也归王女士,所负债务归凌先生。2020年凌先生还欠任先生45万余元,于是任先生将凌先生、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两人还款。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凌先生、王女士需要共同偿还,因此案件执行阶段任先生就可以申请执行王女士名下的房产了。
二、法律分析
具体而言,《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的内容,夫妻一方首先可以声明对方所借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生活标准,以本案为例,凌先生独自在2015年一年内向任先生借款50多万元,在当时两夫妻都有工作收入的前提下,王女士可以很简单的证明这50万元已经超出了家庭生活所需,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又给予了债权人一定的希望——只要债权人你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那么这笔借款法院仍然认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生活是指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共同支配,这远大于”家庭生活需要“,比如购买奢侈品这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共同生产经营结合日常生活,范围则更为广泛,很难一一列明,从本案出发,夫妻双方都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则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共同生产经营的可能性。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结合秦嘉泽北京离婚律师团队的经验,一般集中在借款后丈夫、妻子的追认。
以上就是有关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总体论述,在这类案件中,举证是最为关键的一环,原被告都有一定的证明债务性质的责任,只有充分收集证据才能充分保障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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