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此类互联网借贷纠纷,出借方一方主体特定、借款方一方主体不特定,存在着面广量大的情形,虽然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系双方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但在无证据材料可证明该选择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情况下,如就此认定选择地人民法院是管辖法院,势必造成大量案件通过协议管辖进入约定法院,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秩序,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民辖27号
2022-11-14392
2022-11-14286
2022-11-13281
2022-11-13678
2022-11-12158
2022-11-12744
2022-11-12481
2022-06-2535
2022-06-2519
2022-06-2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