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交通肇事罪,一般人们都会认为该罪的犯罪主体是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但是最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行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
基本案情:被告人向某搭乘工友车辆前往某工业园区施工,下车在园区门口岗亭完成登记后转身步入非机动车道,与路过的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电动车驾驶人熊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重伤二级,事后向某以为对方没事离开,交警定责向某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向某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横过道路,造成一人重伤的结果,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向某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刑法中并没有要求交通肇事罪的构成主体必须是驾驶人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费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任何人只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都有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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