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齐生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承租公房,1994年初,齐生将该处公有住房变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个人的名下。当时该公有住房中有齐生和妻子以及大儿子的户口,所以在购买产权时,齐生和妻子儿子签署了《购买公有住房委托书》,确认房屋购买人为齐生。2000年,齐生因病去世,2007齐生的妻子相继去世。2008年初,除大儿子,齐生的其它子女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被继承人齐生的这套房屋。之后大儿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该房屋享有共有产权。法院受理后,因两个案子在法律上有牵连,合并审理。庭审中,齐生的大儿子认为该房屋的产权并非完全属于齐生,该房屋原来是公有住房,齐生在买断产权的时候,自己是在户成年人,也是该公有住房的同住人。尽管该房屋的产权登记在齐生的名下,但依据买房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应为自己和齐生共有,各占有二分之一的份额;自己和兄弟姐妹之间只可以继承属于齐生的该房屋中的50%的权利份额。而齐生的其它子女提供了一份证据,该证据证明1992年齐生的大儿子所在的单位曾分配给齐生的大儿子一套房屋。
【律师分析】
尽管齐生当初在购买该公房时,其大儿子在该房屋有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但齐生的大儿子所在单位曾经1992年奖励给其一套住房,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不至于给齐生一家居住造成困难,因此法院不能认定齐生的大儿子符合该公有住房同住人的条件。本案中,该房屋的原承租人齐生成为产权人户,其妻子作为同住人,属于主张房屋产权共有的共有人之一,但由于齐生的妻子生前也未主张确认对该房屋的共有,因为是为同意该房屋产权归属登记在齐生名下。综上,可以把该房屋确定为齐生和其妻子的遗产,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因齐生和妻子均为立下遗嘱,所以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所有的子女都有平等的继承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齐生的子女对房屋依法继承,并确定了各自的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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