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5日上午,贺某与李某各自驾驶一辆小型新能源汽车,行至某路口时,两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贺某驾驶的车辆系案外人自某汽车出租公司承租后又向其出租的,其驾驶该车辆从事出租运营,营运收入为其个人所有。同时,该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甲保险公司已就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某汽车出租公司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已将李某所驾驶车辆的维修费用赔付完毕。因李某亦驾驶其车辆从事网约车工作,本次事故导致停工14天。因停运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将贺某、甲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停运损失6200元。
贺某辩称,其不承担停运损失。甲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其已就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故其不予承担。
本案中,贺某驾驶机动车与李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贺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该认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因贺某驾驶的车辆系案外人自某汽车出租公司承租后又向贺某出租的车辆,贺某未提供证据证实车辆出租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依法应由该车辆使用人贺某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主张的系车辆停运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付范围,且保险公司已经就商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辩称其公司对李某主张的停运损失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对李某主张的合法有据的停运损失,依法应由贺某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核定李某的合理损失后,判决贺某赔偿李某停运损失4300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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