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交通事故中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不得扣留机动车上所载的货物。在对货物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应当及时通知驾驶人或是货物的所有人自行处置。当事人不自行处置的,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可以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
一、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如何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当事车辆调查处理。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法律快车提醒您,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我国相关规定,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二、交通事故扣车放车条件因交通事故被扣车,放车的条件为: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法律快车提醒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三、扣押车辆属于行政处罚吗扣押车辆不属于行政处罚。扣留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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