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上海私家车销量的不断上升,商品房附属的车库(位)也日益紧俏,不少投资者把目光瞄准了小区车库(位),然而此前车库(位)的法律地位一直不明。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商品房项目附属地下车库(位)租售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明确住宅车位仅供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购买,或者房地产权利人和承租人租用,且租赁期限不得超过其承租该小区内房屋的租赁期限。非该小区内业主是无法取得车库(位)的产权的。
同时,即将实施的《物权法》第七十四条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以上法律及规章的规定,小区车位要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对于转让也是有限制的。对已购地下车库(位)的房地产权利人需转让商品房屋的,地下车位应一并转让。需分别或单独转让的,应转让给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需出租的,应按该规定出租给该商品房小区内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且房地产部门对于小区车位是不单独办理产证的,而是在原来的房屋权利凭证上附记栏内加注地下车库(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所以建议小区业(或投资人)主要注意以上的规定,避免自己想通过车位投资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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