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一般要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
6、履行期限、
7、履行地点、
8、履行方式、
9、违约责任、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其他还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当然,一个具体的买卖合同即使缺少上述的一些条款,也并不影响其效力,只要缺少的条款不属于必备条款即可。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是当事人、标的和数量。
当事人如果对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作出了约定,自应从其约定。在对之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文本同时采用中文和外文的,应以中文为准;如果以文字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数量且二者不一致时,应以文字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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