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公司厕所内吸烟遭开除
宣城宣州区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支付补偿金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胡光月 李雯
员工在公司厕所内吸烟,被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并罚款。近日,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作出判决,认定原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员工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周某于2021年3月2日到安徽某科技公司从事钳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公司于2022年9月制定了员工手册,但该手册的制定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经全体职工讨论,手册方案及意见未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该公司也无工会组织。2022年9月22日,周某工作期间上厕所时吸了一根香烟,公司领导发现后当场进行训诫,并对周某处以450元罚款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罚。该公司随后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决定与周某于次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
周某表示接受公司处以罚款450元的决定,但不同意公司将其开除,若公司坚持开除,要求公司支付其补偿金1.6万元。周某向劳动人事部门申请仲裁过程中,该公司提出劳动争议仲裁反申请,要求周某支付因工作严重失职(未完成解除劳动关系当月的生产任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9800.2元。仲裁机构裁决,安徽某科技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1.6万元,驳回该公司反申请请求。该公司对裁决结果不服,诉至宣州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亦未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周某也不予认可,该手册规定的规章制度对周某不具有约束力。除对防火有特别要求的特种行业,劳动者仅一次在上厕所期间吸一根烟,显然达不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度,该公司所举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此种情形。该公司主张周某未完成工作任务,给其造成经济损失,周某不予认可,且该公司所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的存在,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周某自愿服从公司作出的罚款处罚(用人单位并无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惩罚权),但对该公司主张的周某不服从单位领导管理、造成了极大负面影响的事实不予认定。综上,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周某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驳回安徽某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支付周某经济补偿金1.6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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