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件损害适用情形有哪些

律师文集 损害赔偿 897°c 2023-07-12
所谓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又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者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他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所谓物件致人损害责任,又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因设置或者保管不善,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他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依此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法律上就推定他有过错并确认他承担民事责任。反之,当受害人请求赔偿时,只需举证证明物件等管理瑕疵造成损害的事实,以及所有人、管理人对这些物件存在支配关系,无须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存在主观过错。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1、加害事实,指法律责任主体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等物件发生倒塌、脱落、坠落等,以及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2、有受害人的损害事实。3、损害事实与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和树木管理瑕疵导致的损害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建筑物、构筑物、堆放物和树木等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

物件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主体为物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当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所有人与管理人一致时或者管理人不明时,所有人为直接责任主体。当所有人与管理人不一致时,由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的实际占有人和控制人(即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适用情形包括四种“

1、 建筑物、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

2、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所谓构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不供人们直接在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如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

对构筑物管理瑕疵的界定标准:“只要道路、桥梁、隧道、水井等构筑物欠缺通常所应具备的安全性,则推定为存在维护管理瑕疵。”本案被告所架设的简易桥提供给路人使用,但没有安全防护栏,欠缺桥梁通常应具备的安全性,存在维护管理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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