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200余万,用于个人消费,所获赃款挥霍后,投案自首。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本科文化,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羁押于武汉市某某区看守所。
2013年10月至2015年7月,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其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科技公司担任主管的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未交回公司,用于个人消费和支出,所获赃款挥霍殆尽。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杨某某到区分局投案自首。
二、【辩护思路】——武汉专业刑事律师肖小勇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向.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陈律师对检方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向.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量刑时予以考虑:
首先,被告人无前科,系初犯,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www.cnLaw.net]。
其次,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中法网]。
最后,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明显,积极履行退赔义务。
肖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一致,.充分采纳了陈律师的辩护意见。
三、【辩护效果】——肖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有期徒刑六年并退赔犯罪所得。
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公司职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用公司货款200余万元,数额巨大,且已挥霍殆尽,无法归还,应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量刑标准,被告人涉案金额超过两百万很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肖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并多次就案情和量刑与承办检察官、法官交换意见。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最轻刑罚,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退赔犯罪所得。被告人及家属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并表达了对肖律师感谢。
四、【办案随笔】——作为律师,无论当事人所犯何罪,都应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
公私财产固然值得保护,但是每个人的自由也都是宝贵的,这也正体现了刑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立法宗旨。作为律师,无论你的当事人犯了什么样的罪,都应当保持理性,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从法律的角度兢兢业业、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辩护,践行我们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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