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XX、邹XX等五名被告人因诈骗一案于2013年2月25日被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一被告人提出侦查阶段受到了刑讯逼供,经当庭查看侦查录像,辩护人确定该被告人在侦查期间受到侦查人员违法取证的事实。故以违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之辩护意见,并且在排除该被告人违法证据情况下,全案的有罪指控证据链难以形成,辩护人皆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法庭提出了无罪辩护之观点,但2013年10月原审仍对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
全案被告人都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审理后以原判存在程序不当的情形,且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1月7日作出撤销浙江省宁波市XXX人民法院(2013)甬东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此案办案心得是违法证据排除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被重视这是一;其二,违法证据排除在无罪辩护中起到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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