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关键词注册”合同欺诈案诉讼终审尘埃落定
——周金树律师办案纪实
案情简介:
2013年4月,长沙市某信息科技公司以组织召开“2013年湖南移动搜索——新产业、新机遇”研讨会为名,通过电话和邀请函形式将长沙县的彭先生邀约至其设在长沙某国际大酒店的会议现场。该信息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反复声明不允许拍照和录音后,便开始大讲互联网发展趋势,并大肆吹捧和推销其所谓的易查产品,称易告关键词搜索在移动互联网搜索市场中市场占有率达到..位,为此还虚构了多个所谓的成功范例,号召参会者投资移动搜索关键词资源。随后,会议室门口就涌进来约几十个工作人员,每个工作人员都缠住一个听众,现场一片嘈杂,不时有工作人员高喊“恭喜某先生成功抢注‘家装设计’”等等,一时会场气氛极度疯狂[www.cnLaw.net]。此时,彭先生在该公司工作人员虚假宣传和催促成交的紧张气氛下,在该公司早已准备好的快钱支付刷卡机上当场刷卡人民币肆万元购买了所谓的“艺术培训学校”关键词。然而,彭先生事后了解到我国国内手机搜索引擎现已多达二十余种,该公司出售的关键词仅在易查有效,而该公司对其所称的“易查手机搜索...., 十亿手机用户至少有四亿人用易查”等种种不实宣传,均无法提供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统计数据予以证实,纯属信口开河。事实上至今彭先生花肆万元购买的“艺术培训学校”关键词也完全是镜花水月,无任何经济价值。为此,彭先生深感上当受骗,在多次找该公司退款无果后,依法委托湖南星沙律师事务所周金树律师代理起诉。
办案经过:
周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依法调查取证和法理分析,认为该信息科技公司利用自己对虚拟网络了解的优势和利用彭先生没有经验,采取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欺诈手段,将这种毫无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虚拟产品销售获利。而彭先生基于该公司的欺诈行为而产生错误认识,使其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完全相悖,并因此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第61条以及《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第71条、第72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5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完全是因彭先生对合同内容重大误解而订立,故应依法予以撤销,该公司因该合同取得的关键词“艺术培训学校”注册费肆万元应依法返还给彭先生并赔偿损失。为此,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以及激烈的法庭辩论,最终法庭依法采纳周律师的代理意见,支持了彭先生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结案语录
当时彭先生委托周律师起诉前,也经历了一番复杂的思想斗争[www.cnLaw.net]。首先是发现自己上当受骗后到处投诉无门;其次是其他类似受害者都不相信通过诉讼途径能解决;再者彭先生自己当时确实对能否胜诉心里也没底。但毕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只有以合法的途径才能真正实现维权的目的,终审判决就是 的明证,虽然过程艰难,但最终正义得以伸张,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2023-06-20726
2023-06-20232
2023-06-20609
2023-06-20301
2023-06-19432
2023-06-19762
2023-06-19397
2023-06-19258
2023-06-19975
2023-06-17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