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现实生活中,如果婚姻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那么该婚姻就是无效的,那么怎么申请婚姻无效?如何补正无效婚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现实生活中,如果婚姻不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那么该婚姻就是无效的,那么怎么申请婚姻无效?如何补正无效婚姻?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怎么申请婚姻无效
(一)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或者婚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向法院提起婚姻无效。
(二)对于法院而言:
1、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属于当然无效。婚姻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可不予受理。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是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则法院应当受理并解除其婚姻关系;
2、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对该案件不适用庭前调解,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3、在审理因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方式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4、有一方或者双方未达法定年龄结婚的,一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起诉时均已达法定婚龄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和好的,双方应在审限内补办结婚登记,然后法院送达调解书。若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依法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才有可能宣告婚姻无效,以其他情形申请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申请。
二、如何补正无效婚姻
(一)资料不齐全就进行登记。结婚登记时,尽管有些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全,但是由于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审核不严格,就进行了结婚登记,这样也是不行的。
(二)婚姻当事人没有亲自到现场。婚姻法要求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要询问结婚当事人是否自愿结婚,征求他们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结婚登记的双方没有亲自到场,这应该是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的大问题。
(三)提交伪造的资料。有些当事人提供给婚姻登记机关的材料是伪造的,例如伪造年龄等。
(四)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并不是任何婚姻登记机关对任何人的婚姻登记申请都有权批准,但是有些婚姻登记机构,对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婚姻登记也进行了操作,这是程序上的问题。
(五)冒用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登记。有些当事人通过借用他人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进行了结婚,这导致了登记的婚姻当事人与实际当事人不符,也给被冒用或者借用人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三、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是什么
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
(一)重婚。我国从西周开始实行一夫一妻制度,任何人不能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构成重婚。重婚的,应当认定婚姻无效,对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配偶的一方重婚当然构成重婚罪。无配偶的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对方有配偶来区分主观上的恶意和善意,也是决定其是否构成重婚罪的区分标准。具体来说,如果无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是恶意的,构成重婚罪;如果无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则其主观上不具有恶意,不构成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三)未到法定婚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年龄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皆无效。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怎么申请婚姻无效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无效婚姻是自始无效的,而不是被确认了无效才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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