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发展,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与各地人民法院积极协调,有的地区达成了一致意见,中华医学会也有了新的规定,由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实施医疗损害过错鉴定。
医学会组织医疗过错鉴定的范围和主要内容,一是医学会负责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可以受理各地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组织医疗损害鉴定,鉴定的程序依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办法执行。二是医学会组织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中,鉴定结论为是否构成医疗损害,如果构成医疗损害则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评定医疗损害的等级,以及医疗单位应当承担的责任程度,同时规定在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轻微责任和无责任这五种责任程度以外,再增加同等责任的分级。三是人民法院在委托此类鉴定时可以突破原来在管辖范围组织鉴定的习惯,在一定区域委托异地鉴定,尽量避免医患双方的干扰,保证独立、公正性。
实践中确实存在由医学会进行医疗过错鉴定的情形。但是医学会组织医疗过错鉴定存在诸多的问题。具体如下:
一、这种鉴定形式并非完全崭新的制度设计,而是在原有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上的改良,难免令患者心生顾虑。
二、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及委员会其并未在司法鉴定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主体资格存在先天不足。
三、医学会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形式上照搬原来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人不署名,实行鉴定意见专家集体负责,鉴定人不出庭,不直接接受法庭质询,未达到相关民事证据法律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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