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机构如何避免自陷风险?

律师文集 医疗纠纷 351°c 2023-04-01
为了避免医美纠纷的产生,广大消费者在筛选了解医美机构的同时,医美机构也应当完成自身应尽的义务,否则将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现实生活中,医美机构避免自陷风险主要在以下几个

医美机构如何避免自陷风险?

为了避免医美纠纷的产生,广大消费者在筛选了解医美机构的同时,医美机构也应当完成自身应尽的义务,否则将涉及行政处罚或刑事犯罪,现实生活中,医美机构避免自陷风险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超范围执业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之规定。

1.以“诊疗科目”为管理对象,对诊疗活动范围进行规范。即医美机构应严格按照其执业许可证(副本)中列明的“诊疗科目”展开诊疗行为。相关规定有《卫生部关于美容中医科开展整形美容手术是否认定超范围执业的批复》规定:“诊疗科目仅登记为美容中医科的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整形美容手术,应认定为超范围执业。”《卫生部关于未取得麻醉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认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未取得麻醉科诊疗科目开展全身麻醉的, 属于诊疗科目超出登记范围,可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处理。”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2.以“医疗技术”为管理对象,对诊疗活动范围进行规范。医疗技术分为三类,禁止类(例:断骨增高、小腿中的神经抽出、还在做临床研究的技术)、限制类(例:种植牙技术)、常规类。医疗机构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的,以及不符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要求擅自开展相关医疗技术的,认定为超范围执业。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之规定。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医疗美容不像普通医疗,普通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告知义务不充分仅仅构成部分过错,但基于医疗美容的营利性及非必要性来讲,医美机构应当充分尽到告知义务,没有告知到位的,在涉及纠纷后,医美机构应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

(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之规定。

1.使用没有获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其中包括医疗机构聘用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

2.使用获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职称,但从事其他专业工作。即医美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3.某些特殊人员,按照特殊规定进行管理。例如医美机构不可以聘用未经大陆短期行医执业注册的XX医师、XX医师,或者外国医师从事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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