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因此,婚前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房屋所有权可以归女方所有,但是如果女方在婚后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屋按揭贷款的,所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及该贷款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需要分给男方的。
这里有个问题值得关注: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是夫妻财产共有制,在没有特殊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赚取的每一分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女方只要用了婚后收入偿还贷款就属于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款的情形,需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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