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任命黑龙江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的办法作如下决定:
一、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由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命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候选人为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并决定其为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
二、拟任命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代理主任人选,应当在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作供职发言。
三、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后,由省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四、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代理主任后,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向宪法宣誓。
五、其他事项,参照《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条例》执行。
六、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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