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2023最新【全文】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1°c 2023-03-16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时 效  性: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
哈尔滨市中央大街步行街区条例

(2022年10月28日哈尔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2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和服务,保护利用城市历史文化,促进中央大街步行街区高质量发展,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管理和服务。

中央大街步行街区(以下简称步行街区)范围,包括尚志大街、尚志胡同、防汛路、通江街、经纬街、西十六道街等街路围合的公共区域和防洪纪念塔广场。

第三条  步行街区发展坚持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参与、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建设繁荣之街、诚信之街、创意之街、文化之街,打造文旅商融合发展的示范步行街区。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步行街区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将步行街区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步行街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负责步行街区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中央大街步行街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街区管理机构)负责步行街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步行街区相关工作。

步行街区所属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街区管理机构做好步行街区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道里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街区管理机构履行市级、区级部分行政管理职能。

市人民政府、道里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街区管理机构履行的行政管理职权、具体管理事项进行适时调整。

第七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文化广电和旅游、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步行街区发展规划,明确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容量规模、业态分布、街区风貌、保护要求、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和其他相关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步行街区发展规划是步行街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  文化保护与利用

第八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步行街区历史文化研究,挖掘街区文化内涵,赓续城市文脉,打造具有鲜明文化特色的百年老街城市标识。

鼓励组织和个人开展步行街区历史文化调查,依法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城市历史研究,推动步行街区历史文化保护和交流。

第九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步行街区建筑文化资源,采取设立街区历史博物馆、建设体现街区历史文化的风貌展示区、复原具有历史代表性的景观点等方式,营造富有历史感的文化体验场景。

鼓励、引导组织和个人开发体现步行街区文化的特色业态,推进街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第十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利用文化主题广场、音乐厅、音乐阳台等场地,组织举办特色音乐品牌文化活动,展现音乐之城的文化魅力。

第十一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发挥步行街区餐饮文化资源优势,依托餐饮特色文化活动,打造餐饮文化体验街区。

街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步行街区老字号经营者给予支持,鼓励老字号经营者开展文化展示和体验活动。

第十二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步行街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持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促进活化利用,实现历史文化和现代生活的有机融合。

道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和城市更新需要,稳妥实施街区升级改造,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院落进行维护和修缮。涉及文物的,依据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鼓励组织和个人依法参与步行街区历史资源挖掘和建筑活化利用。

道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城市更新工作,进行街区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十三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步行街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进行数字化采集和建档,建立保护信息平台,实现历史文化资源管理、保护、展示信息化,讲好城市建筑历史。

鼓励组织和个人利用虚拟现实技术等科技形式,建立展示步行街区历史发展的体验场景,提供街区建筑风貌、民俗文化、发展历史等的沉浸式体验。

第三章  经济促进与发展

第十四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步行街区资源优势,推进街区历史文化、旅游、商业融合发展。

鼓励步行街区经营者创新开发具有城市文化特色的新业态,开展符合步行街区功能定位的特色市集、展览展示等活动,开发文化体验场景、旅游精品线路,加强与周边文化场所、旅游资源的融合互动,打造“食住行游购娱”一体化旅游休闲街区。

第十五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结合辅街实际情况,加强辅街与主街在空间布局上的有机联动和业态配置上的资源统筹,形成辅街特色商业业态,促进步行街区整体协调发展。

第十六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步行街区发展规划,按照提升传统业态、布局新兴业态、发展壮大本地特色名优品牌和老字号品牌、推动民宿品牌化发展的原则,编制步行街区业态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报道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对不符合步行街区发展规划和业态指导目录的经营项目,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其进行调整;对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经营项目,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支持。

第十七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联合步行街区商会、行业协会,鼓励街区经营者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提升业态品质,营造良性竞争、共同发展的商业氛围。

第十八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步行街区诚信文化建设,建立多元参与信用评价的诚信机制,激励守信经营,打造诚信示范街区。

步行街区经营者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客观真实地提供商品、服务信息,不作虚假宣传、虚假促销。

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经营者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十九条  步行街区商会、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等,加强街区经营者自律管理,提高经营服务水平,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对步行街区商会、行业协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

第四章  街区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步行街区的智慧街区建设,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做好客流疏导、智慧停车等管理服务工作。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步行街区信息服务平台,为游客提供街区旅游线路、交通、气象、购物、住宿、餐饮、客流量预警等必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步行街区的建筑风格、景观设计、户外广告、牌匾标识等应当与街区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鼓励步行街区经营者设置体现经营特色、具有艺术性和创意性的个性化户外广告、牌匾标识。

第二十二条

街区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综合考虑步行街区空间、客流、交通等因素,根据街区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停车场、停车泊位、休闲座椅、行李寄存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三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街区夜间文化、旅游、商业活动需要,组织完善夜间指引标识、夜游景观灯光亮化等配套设施,并对景观灯光亮化设施的开启等作出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步行街区的下列事项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告知街区管理机构,由街区管理机构协助日常管理: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

(三)砍伐树木;

(四)应当告知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其他事项。

街区管理机构发现市政基础设施损坏时,应当及时通知管护单位修复。管护单位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及时修复的,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告知其主管单位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步行街区限制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通行的路段,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救护车、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禁止进入;确需进入的环卫等作业车辆、拉运货物车辆,应当服从街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步行街区交通管制方案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步行街区规划制定和调整,并设立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步行街区周边划定出租汽车专用停靠区域,并设置明显标志。出租汽车行至步行街区周边,应当在指定停靠区域停靠,即停即走,不得停车候客。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根据步行街区商服单位营业时间以及客流特点,动态调整公交线路营运时间。

第二十七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步行街区文明行为规范宣传,引导步行街区经营者诚信、文明经营,倡导游客安全、文明、绿色旅游。

第二十八条

道里区人民政府与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大客流应对机制,加强对步行街区人群聚集相关安全风险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等工作;在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举办前和举办期间,做好步行街区人群聚集风险评估、现场监测等工作。

步行街区内依法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客流实施动态监测、报告、预警;必要时,由公安部门依法采取疏导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步行街区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急救设备,安排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或者志愿服务人员在岗,在院前医疗急救和突发事件中协助开展现场救护。

第三十条  街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在步行街区显著位置公示受理电话,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步行街区内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历史文化建筑保护条例》《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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