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反对和遏制“***违规内容***”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XX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XX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XX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XX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违规内容***”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XX从中国分裂出去。
第三条 XX问题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
解决XX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
第四条 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XX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第五条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XX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www.ruilaw.cn
国家和平统一后,XX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
第六条 国家采取下列措施,维护XX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
(一)鼓励和推动两岸人员往来,增进了解,增强互信;
(二)鼓励和推动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直接通邮通航通商,密切两岸经济关系,互利互惠;
(三)鼓励和推动两岸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交流,共同弘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
(四)鼓励和推动两岸共同打击犯罪;
(五)鼓励和推动有利于维护XX海峡地区和平稳定、发展两岸关系的其他活动。
国家依法保护XX同胞的权利和利益。
第七条 国家主张通过XX海峡两岸平等的协商和谈判,实现和平统一。协商和谈判可以有步骤、分阶段进行,方式可以灵活多样。
XX海峡两岸可以就下列事项进行协商和谈判:
(一)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
(二)发展两岸关系的规划;
(三)和平统一的步骤和安排;
(四)XX当局的政治地位;
(五)XX地区在国际上与其地位相适应的活动空间;
(六)与实现和平统一有关的其他任何问题。
第八条 “***违规内容***”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XX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XX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依照前款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XX平民和在XX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国家依法保护XX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
第十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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