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条例
(2024年9月5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三章 产业振兴发展
第四章 文旅融合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承唐山陶瓷文化,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国北方瓷都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陶瓷文化保护传承、产业振兴促进、文旅融合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振兴中国北方瓷都,应当遵循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引领、开放带动、统筹推进、区域协同的原则,弘扬陶瓷文化、创新陶瓷产业、发展陶瓷旅游、推进合作交流,彰显瓷都品牌魅力。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国北方瓷都振兴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陶瓷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陶瓷文化保护传承和文旅融合发展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教育、商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就下列事项推动本市与邯郸、邢台、保定、石家庄等地之间的沟通协调和交流合作:
(一)搭建陶瓷企业交流合作平台,推进陶瓷产品质量、原料、器型、色彩等标准化建设;
(二)建立陶瓷产业联盟,研究制定区域性陶瓷产业发展规划,协同开展品牌建设、技艺传承、产业融合、创新发展等活动;
(三)协同开展陶瓷文化研究和传播,支持相关企业、行业协会、博物馆、非遗保护中心等联合举办陶瓷艺术展、研讨会、技能竞赛等活动,设计打造精品陶瓷文化旅游线路,推动陶瓷文化旅游带建设;
(四)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与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开展相关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协作;
(五)其他可以依法开展区域协作的事项。
第七条 陶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参与制定行业标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内外知名企业参与中国北方瓷都振兴促进工作,推动陶瓷文化、陶瓷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文化保护传承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文化对产业转型升级的积极作用,深入发掘唐山陶瓷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和价值,提升陶瓷历史文化资源的功能和活力,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具有中国北方瓷都特色的文化品牌。
第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对陶瓷文化资源实行名录保护。下列与唐山陶瓷文化相关的资源应当列入名录:
(一)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及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
(二)已经认定的可移动文物;
(三)已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
(四)已经公布的历史建筑;
(五)已经公布的工业遗产;
(六)其他需要保护的陶瓷文化资源。
第十一条 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
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陶瓷文化资源仍在生产、使用的,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建立生产、使用档案,合理利用,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毁、灭失。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列入名录的不可移动陶瓷文化资源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内容包括文化资源的名称、认定机构、认定时间、管理人和相关说明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保护标志。
退出名录的,不得继续使用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陶瓷文化资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工艺美术大师政策扶持机制。
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
(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
(二)提供必要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支持开展陶瓷技艺的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加强对传承人的培养,支持参加学习、培训等活动;
(五)为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创造条件;
(六)支持其参与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
支持工艺美术大师开展创作工作: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优先支持安排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项目;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授艺提供便利条件;
(四)其他支持措施。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博物馆的建设与管理,展示唐山陶瓷历史,弘扬陶瓷文化,提升中国北方瓷都文化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开办陶瓷类专题博物馆、陈列馆。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陶瓷文化相关藏品捐赠或者出借博物馆、陈列馆和其他收藏单位进行展览和研究。
第三章 产业振兴发展
第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陶瓷产业振兴发展,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巩固提升卫生陶瓷、日用陶瓷、艺术陶瓷、特种陶瓷等产业发展优势,加快发展结构陶瓷、功能陶瓷等陶瓷新材料产业,构建形成布局合理、各具特色、高端高质、集约集聚、低碳环保、展销一体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陶瓷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融合化发展,打造世界优质卫生陶瓷产销基地、中国骨质瓷质量标准化示范基地、中国北方综合性陶瓷集散中心。
第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陶瓷产业链,加强重大项目引进,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育互联共生、集约高效的产业链生态,形成产学研用协同联动、大中小企业合理分工、上下游产业配套衔接的产业格局,提升产业链、供应链水平。
第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构建利益共享、资源互补、协同发展的产业共同体,支持其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
支持企业对接京津冀创新资源,建立研发机构、工业设计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促进陶瓷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应用,推动智能制造和工业设计等创新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十八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修改陶瓷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国家轻工业陶瓷质量监督检测唐山站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管。
第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陶瓷知识产权保护,构建陶瓷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加大创新性制瓷工艺、技艺和器型设计等方面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推动唐山骨质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侵害陶瓷企业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陶瓷品牌、地理标志的保护、扶持、宣传、推广和应用,提升唐山陶瓷、唐山骨质瓷等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
鼓励和支持陶瓷企业进行品牌培育和推广,提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市场认知度,加强品牌培育示范,建立陶瓷文化品牌体系,创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陶瓷产业融合发展,支持陶瓷龙头企业应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广普及智能化、自动化的先进设备和应用场景,建设智能工厂、共享工厂和共享平台,提升设计、生产、管理和服务等各环节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支持中小企业分层分类进行数字化转型。
第二十二条 陶瓷企业应当主动适应产业转型升级新要求,推广应用绿色制造、治理等技术,推进绿色节能项目建设,开发多功能、绿色环保型陶瓷产品,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环保绩效引领性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陶瓷产业优势,吸引国内外陶瓷企业在本市设立企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与技术研发合作,加强产品、服务、技术、品牌、标准输出,拓展国际市场,增强国际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发挥港口、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等优势,创新陶瓷市场营销模式,引导陶瓷企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扩大陶瓷企业电子商务应用范围。
依托国内电商和跨境电商,搭建唐山陶瓷电商直播平台,推介唐山陶瓷产品。支持企业参加国外大型产品展会,建设境外产品营销平台和跨境电商海外仓。
第二十五条 支持领办、创办、参办大师工作室,完整保存、传承陶瓷技艺,通过师徒传承、家族传承培养后继人才。留住和吸引陶瓷人才为陶瓷产业服务,鼓励唐山籍优秀陶瓷人才返乡发展。
第四章 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六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本地陶瓷文化资源,发展陶瓷文化创意产业,打造陶瓷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开发高附加值的陶瓷文化创意产品,提升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
培育陶瓷文化旅游新业态,加强陶瓷文化景区建设,创建陶瓷文化旅游消费集聚区、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打造以陶瓷文化为核心的系列旅游衍生产品。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建设中融入中国北方瓷都文化特色,将陶瓷文化元素应用于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等的设计、装饰或者命名,推动陶瓷文化特色小镇、主题公园、特色文化街区建设。
第二十八条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推动陶瓷文化遗产的活化利用,开发陶瓷文化旅游项目,培育陶瓷文化旅游品牌,打造一批集城市记忆、知识传播、创意文化、休闲体验于一体的陶瓷文化场景;将陶瓷文化列为本地旅游形象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线上线下系列宣传活动,弘扬陶瓷文化,促进陶瓷文化旅游融合发展。
第二十九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陶瓷企业、工业园区、工业展示区等开展工业旅游,打造以陶瓷为主题的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开发观赏、体验、科普、展示等陶瓷文化旅游项目,扶持和培育一批陶瓷工业旅游产品,引导陶瓷工业旅游与城市商贸、文创、会展、节庆融合发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支持陶瓷产业项目,在资金、用地、用人、用能、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陶瓷企业降本增效。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陶瓷产业列入市、县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引导各类资金投入陶瓷相关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陶瓷企业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陶瓷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比例;支持陶瓷企业技术创新、智能制造、品牌建设、上市融资等。
第三十二条 通过陶瓷博览会、陶瓷文化论坛、陶瓷展赛等形式,建立对外交流平台,推介唐山企业和产品,树立唐山陶瓷会展的品牌和地位。支持引进国际会展高端资源,推动会展与陶瓷产业融合发展。
鼓励陶瓷企业、文化研究机构、民间团体、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艺术理论研究、艺术创作、优秀作品展演等方式,对外开展陶瓷文化传播、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陶瓷产业发展需要相匹配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在企业、科创平台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之间双岗互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建立与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相关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完善产教融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陶瓷产业人才需求预测,编制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本市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开展陶瓷领域的专业建设。鼓励和支持从事陶瓷研究、设计、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建或者与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共建研学基地、实训基地。
第三十四条 市、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系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陶瓷企业的分布和规模,科学、精准制定和落实监督管理措施,监督、引导和推动陶瓷企业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对运营手续齐全、环保管理规范、污染治理设施完善,并且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的陶瓷相关行业、领域的经营主体,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要求其普遍停产停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国北方瓷都振兴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陶瓷产业振兴促进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是符合下列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责:
(一)符合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方向的;
(二)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
(五)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