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促进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促进成都市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发挥农业科技在乡村振兴和农业现代化中的创新驱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成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的产业发展、开放合作、服务保障等活动。
前款所称四川成都国家农业科技园区是指由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协调指导小组等机构批准建设,位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园区建设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主体、农民受益的原则,通过科技赋能集聚科教资源,培育创新主体,优化创业环境,促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四条(发展理念)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融合发展理念融入园区建设发展全过程,优化城乡空间和功能布局,激活城乡要素资源,提升园区产业综合竞争力,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园区发展的领导,建立促进园区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园区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推动改革举措在园区内先行先试。
园区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相关公共服务和属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和园区属地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园区科技创新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推进新技术、新产品的转化应用。
市和园区属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农业产业的发展规划、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发改、经信、教育、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公园城市、商务、投促、文广旅、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机构职责)
依法批准设立的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发展的综合协调、招商引资和企业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产业发展
第八条(发展方向)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科技、信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园区集聚,突出主导产业,推动现代都市农业、数字农业、绿色食品产业发展,推进特色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
第九条(都市农业)
支持园区发展现代种业,加大种质资源的挖掘保护和育种创新,保护植物新品种权,布局和设立示范应用场景及种苗创新中心,促进现代种业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利用。
支持园区发展生物农业,围绕生物育种、生物肥料、生物饲料、生物农药,推出农业生物产品,促进生物经济的创新发展。
第十条(数字农业)
支持园区发展数字农业,建设数字农业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智能化设施在园区农业领域的应用。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园区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立足园区资源禀赋,发展具有地域特色的绿色食品产业。
鼓励和支持园区企业开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推进绿色健康食品开发与产品化。
第十二条(特色农业)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家现代产业园、国家园艺标准化示范区、成都花木交易所等平台建设,推进园区特色产业链融合发展。
支持园区建设中医药实验室、研究院等创新载体,围绕品种道地化、栽培规范化、加工智能化、产品健康化升级产业链,推动绿色智造科技资源向园区集聚。
第十三条(产业融合)
支持园区拓展传统农业功能边界,利用川派盆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延伸农产品,加强农业文旅运营,打造多元消费场景,促进农业与商贸、文化、旅游、体育、教育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四条(品牌提升)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园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对涉农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等提供系统保障。
鼓励和支持园区企业申请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通过商标许可、品牌连锁经营等方式,增强其附加值和竞争力,提升品牌知名度。
第三章开放合作
第十五条(建圈强链)
市经信、科技、农业农村、商务、投促、国资等部门,在对外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工作中优先引导符合园区产业发展的项目向园区集聚,加强对外农业产业链供应链建设,培育外向型产业集群,促进园区对外开放合作。
第十六条(校企合作)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高校院所科研优势,深化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园区农业重大技术协同推广项目,推进高校院所协同创新。
鼓励园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推进园区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区域协同)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园区跨区域合作创新,推进农业产业协作共兴,建立农产品保供同城合作机制,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德眉资同城化综合试验区等合作交流中发挥园区协同、辐射作用。
第十八条(园区协作)
市和园区属地科技、农业农村、经信等部门应当推动园区与其他产业园区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促进园区协作发展。
鼓励园区企业依法组建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加强企业间融合发展。
第十九条(对外交流)
鼓励园区企业开展国际性学术会议、论坛、展会等跨境交流活动,加强与国际高等院校、研发机构、高新企业在农业人才、种植技术、产品出口等方面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条(对外贸易)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欧花木全球供应链等枢纽建设,实施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为园区对外贸易提供隔离培育、检验检疫、冷链运输等一站式绿色通道服务。
支持园区培育外向型规模化农产品加工及贸易企业,引导园区企业在特色农产品、技术、成果等方面开展对外贸易。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发展规划)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和自然资源、科技、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园区管理机构编制园区发展规划,合理安排建设时序,优化空间布局。
园区发展规划应当立足产业发展实际,与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属地区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二条(用地保障)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将园区建设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安排,做好用地要素保障。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节约集约使用土地,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园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障)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园区产业发展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重点对种业研发、成果转化、品牌培育等方面给予支持。
鼓励市级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园区产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金融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开发符合园区创新创业需求的金融产品,加强投融资支持。
第二十五条(人才保障)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科研工作站的建设,在住房、就医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规定提供保障,吸引高层次人才在园区开展技术研发、示范推广、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加强农业、科技等领域的专业学科建设,支持园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探索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培养专业技术人才。
第二十六条(设施建设)
园区属地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园区内供水、电力、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园区发展环境,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七条(智慧园区)
园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托智慧蓉城建设,构建高效的智能管理服务体系,简化办事流程,为园区企业提供要素供给、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产业服务和便捷、优质的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政策支持)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政策措施,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
市和园区属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应当征求园区管理机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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