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14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 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暴雨灾害的防御,避免或减轻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暴雨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暴雨灾害,是指因暴雨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重大天气气候事件。
第四条 暴雨灾害防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的原则,实行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机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暴雨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将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应当健全暴雨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负责暴雨灾害防御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暴雨灾害防御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暴雨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
学校应当把暴雨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暴雨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 鼓励保险机构针对暴雨灾害,拓展提供气象指数保险、暴雨灾害保险等保险品种,共同提升气象灾害风险综合管理水平。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等方式减少暴雨灾害造成的损失。
气象部门应当为保险机构发展天气指数保险、暴雨灾害保险等业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章 监测站网建设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公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水利、水文、自然资源、文旅等部门加强暴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暴雨灾害监测站网,在暴雨灾害敏感区、易发多发区、主要景区以及监测站点稀疏区增设相应的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建、改建、扩建主干道以及大型桥梁、机场、车站、体育场馆等重要公共设施,应当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暴雨监测防御设施。
第十二条 哈密市区域范围内开展涉及气象监测活动的建设项目,监测站点的选址应当符合气象监测站网规划,气象监测设施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确保气象监测站点合理布局、有效利用。
第三章 预警发布与传播
第十三条 根据降雨强度、降雨总量和持续时间,暴雨预警信号从低到高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级,具体分级标准由气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暴雨预警信号由市、区(县)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统一发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公众传播非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提供的暴雨灾害预警信号。
为争取防灾减灾救灾时间,市、区(县)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可以适度提前发布暴雨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应当严密监视天气变化,及时调整暴雨预警信号。
第十五条 政府相关部门在当地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并密切关注本行业领域次生灾害风险,并依照法定职责适时发布本行业相关预警,同时报送市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气象部门。
(一)洪水预警由水文部门发布;
(二)山洪预警由水利部门发布;
(三)地质灾害预警由自然资源部门发布;
(四)其他行业预警由相应主管部门依职权发布。
第十六条 市、区(县)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暴雨监测预报预警技术开发应用,提升暴雨灾害预警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
第十七条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后,应当同时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反馈应对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官方途径,及时向管辖及服务对象传播暴雨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通信管理部门、各级融媒体中心负责建立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多途径、多手段第一时间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对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应当采用滚动字幕、加开视频窗口、插播、精准推送等方式实时播发预警信息。
社会媒体在传播暴雨灾害预警信息过程中,必须使用气象部门官方发布的实时预警信息,并注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不得更改和删减暴雨灾害预警信息的内容,不得传播虚假、超过时效或其他误导公众的暴雨灾害预警信息。
社区、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机场、车站、旅游景区(点)、物流中心等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做好暴雨预警信息接收与传播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利用广播、高音喇叭等多种方式,及时向村(居)民传递暴雨预警信息。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二十条 暴雨灾害应急响应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设定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响应等级。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部门应当根据暴雨预警信号,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会商,决定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第二十二条 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开展下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应急响应的组织落实,开展防御工作并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开展防御准备工作,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加强防汛值守,做好适时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负责组织矿山、危险化学品等生产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水利部门负责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重点监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雨情变化,会同气象部门发布山洪预警信息。
水文部门负责密切关注雨情,加强防汛值守,适时组织水情会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排查和巡查,研判地质灾害隐患风险,会同气象部门、应急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公安机关负责会同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对道路风险路段进行巡查,根据道路积水情况及时疏导交通,提前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积水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做好暴雨前疏散乘客工作;指导道路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调整运输计划和客运班次;加强“两客一危”等车辆管控,确保交通安全。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试、保供等工作;督促在建工地暂停高空、露天作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开展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文旅部门负责指导旅游景区风险隐患排查,监督各旅行社、旅游景区(点)做好暴雨灾害防御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通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适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采取调整上下课时间或调(停)课、停止校车运行、暂停室外教学活动等措施,要求师生及家长做好安全防范。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暴雨灾害应对及灾后生产恢复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林草部门负责林果业暴雨灾害应对及灾后生产恢复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煤炭、电力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准备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做好医疗物资储备。
国动办负责组织责任单位对人防工程进行排查,督促人防工程使用单位筹集防汛物资器材,对人防工程重点部位进行防护。
供电企业负责做好输变配电设备和电网运行监控,加强电力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和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准备。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哈密机场负责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排渍工作,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开展下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响应,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注意防范暴雨灾害,根据应急预案及灾情发展落实防御暴雨灾害措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通知居住在低洼地带、各类危旧住房、厂房、工棚和临时建筑物内的人员注意可能出现的房屋漏雨、水浸等情况,并组织排查安全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应急救助和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灾情汇总统计和下达救灾物资调拨指令。
水利部门负责密切关注雨情变化,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指导水利工程管护巡查,做好防汛抗洪抢险的水利技术支撑工作。
水文部门负责密切关注水情、汛情、险情,及时组织会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和群测群防员加密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救援、治理等提供技术指导。
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暴雨天气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根据气象预警,发布道路安全预警提示;会同交通运输、住建部门加大对国省道路、农村道路、城市道路、桥梁涵洞、低洼路段等重点路段巡查力度;协助做好危险地区群众转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转移危险区域人员和物资的运输准备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督促施工企业做好应急保障人员、物资、应急装备准备工作;督导建筑施工单位做好预防坑壁坍塌和基坑排水工作准备,暂停户外作业;对城市地下建(构)筑物、棚户区、危旧房等重点区域进行检查和维护。
文旅部门负责适时发布关闭暴雨灾害风险较大的旅游景区(点)的紧急通告,组织旅游景区(点)经营管理单位安全转移、疏散游客。
教育部门负责通知危险区域内学校、幼儿园做好教育教学安排,组织师生安全转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等暴雨灾害应对及灾后生产恢复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林草部门负责林果业暴雨灾害应对及灾后生产恢复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煤炭、电力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灾区居民低保、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做好医疗物资储备。
国动办负责组织人防工程权属及使用单位定时巡查,确保重点部位防汛物资到位。
供电企业负责做好输变配电设备和电网运行监控,加强电力设备设施运行维护和巡视检查,及时消除用电安全隐患,做好大面积停电应急处置准备。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哈密机场负责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排渍工作,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武警部队负责做好抢险救灾的相应准备。
哈密军分区视情况组织会商研判,组织应急分队做好支援准备。
第二十四条 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开展下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密切关注暴雨发展变化情况,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研究相应对策和措施,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响应,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注意防范暴雨灾害,根据应急预案及灾情发展落实防御暴雨灾害措施,并做好转移人员准备。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视情况组织防汛、地质灾害会商,及时启动防汛、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及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准备工作;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视情况停产;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准备工作及灾情调查统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水库、河道、涵闸管理单位加强巡查,重点监视病险水库、险工险段等重点部位;加强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巡查防护,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水文部门负责坚守防洪工程重点部位,持续加大对山洪沟道和河道的雨水情监测预警;加密水库等重点部位的洪水预报。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人员重点巡查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分析地质灾害风险,适时提高地质灾害预警等级,协助采取防护措施,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
公安机关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对水毁和积水严重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协助做好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或转移工作;取消大型活动和群众集会,协助相关部门疏散与会人员,做好城区交通管制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加强交通运输状况监测,做好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的准备。
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停工;组织人员对城市内涝严重区域进行排涝;在城市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设立警示标志,并加强警戒。
文旅部门负责在必要时关闭各旅游景区(点),安全转移或者妥善安置旅游景区(点)游客。
教育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做好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的停课准备,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做好农牧业生产应急保障人员、物资准备工作,及时向农户发布暴雨灾害造成农作物、牲畜损害时应采取的技术措施。
林草部门负责林果业暴雨灾害应对及灾后生产恢复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煤炭、电力等重要物资的应急调度、保供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进行临时救助。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准备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与控制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国动办负责督促责任单位停止使用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人防工程,将人防工程内的人员疏散转移至安全区域。
供电企业负责采取必要措施避免设施、设备损坏,对危险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防护加固。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通信线路维护,保障通信畅通。
哈密机场负责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准备;做好停场航班航空器防护工作。
武警部队视情况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参加救援。
哈密军分区视情况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参加救援。
第二十五条 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应当及时开展下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险情、灾情的严重和紧急程度,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行动,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严密防范暴雨灾害,积极采取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有关措施,根据现场情况及时确定转移路线,组织转移危险区域人员。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紧急避难场所,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责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等企业立即停产;将受到暴雨灾害威胁的地质勘探、油气井场、尾矿库等场所周边人员转移至安全区域,同时对矿(库)区、厂区进行巡查,发现事故立即上报。
水利部门负责密切关注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加密洪水监测预报频次,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后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并及时派出专家做好防汛抗洪抢险的技术支撑。
水文部门负责持续加大对山洪沟道和河道的雨水情监测预警;加密水库等重点部位的洪水预报;视情况向灾害发生地派出水文监测应急分队。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密切关注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协助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公安机关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道路危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禁止车辆及人员通行;做好涉水危险路段人员疏导撤离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人员、设备、物资运送,抢修水毁公路交通设施。
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建筑施工单位撤离施工人员,转移施工物资、设备,督促各施工单位停工。
文旅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旅游景区(点)关闭及游客转移安置情况,做好受灾旅游景区(点)的救灾工作。
教育部门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通知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停课,联合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各项准备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在校学生安全,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协助、配合区(县)及乡镇组织农户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大牲畜和养殖设施;协助、配合区(县)及乡镇对河流、水库等自然水体中布设的养殖设施进行加固。
林草部门负责林果业暴雨灾害应对及灾后生产恢复相关技术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应急救灾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工作,确保第一时间配备到位。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受灾困难群众及时进行临时救助。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调运抢险救灾所需的医疗救援设备、药品等物资;组建卫生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准备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与控制及心理干预等工作。
国动办负责监督责任单位停止使用所有人防工程,对出现险情的人防工程开展应急抢险。
供电企业负责迅速调集力量,投入抢修抢险。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通信线路维护工作,抢修受损通信线路,保障通信畅通。
哈密机场负责及时调整或者取消航班,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做好停场航班航空器防护工作;成立机场防灾救援突击队开展救灾工作。
武警部队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参加救援。
哈密军分区负责组织抢险救灾力量参加救援。
第二十六条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受到暴雨危害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安置相关人员。
暴雨灾害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众应当主动关注本地暴雨动态,及时获取暴雨预警信息,避免或减少在暴雨发生的区域活动,户外人员应当寻找安全地带暂避。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本区域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部门评估灾害影响不再扩大后,终止应急响应。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采取应急响应或者处置不当,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传播暴雨预警信息,导致损害发生的;
(三)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暴雨灾害预警信号的;
(四)不服从上级人民政府对暴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的。
第三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导致损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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