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司法部《关于再委托23位XX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的通知
1991年11月28日 法(研)函〔1991〕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将司法部司公通字〔1991〕170号《关于再委托23位XX律师办理公证事务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在审理案件中涉及有关证明时,请按此通知办理。
附:
司法部
关于再委托23位XX律师办理公证事务
并改变出证方式的通知
1991年11月12日 司公通字〔1991〕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了方便XX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我部先后于1981年、1986年共委托XX26位律师(其中王泽长先生已去世),办理XX同胞回内地处理民事经济法律事务所需要的有关公证书。实践证明,其效果是好的,既方便了XX同胞,保护了XX同胞和内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XX同胞与内地的往来和经济贸易发展。但是,随着XX与内地往来和交流的日益增加,涉及内地与XX之间的经济民事公证法律事务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进一步推动XX与内地民事关系和经济贸易发展,团结XX更多的律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扩大委托XX律师的人数。同时,根据十年来委托XX律师办理公证证明的经验,也要逐步改进委托XX律师办证的方式,经商新华社XX分社、国务院港澳办等有关部门,决定再增加委托23位XX律师并改变其原出证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商XX新华分社和广泛听取XX律师界的意见,在原来委托25位律师的基础上,再增加委托叶天养等23位律师。
二、增加委托人数后,原来委托的25位律师和增加委托的23位律师,全部实行定期委托制,原委托的、新委托的一律从1991年11月4日起,委托期限为三年,原发委托书继续有效。委托期满,通过考核的可以连续委托,不受委托次数的限制。
三、增加委托人数后,XX律师办理公证业务的范围,仍按我部1985年6月11日《关于委托XX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除了可以办理XX居民回内地处理民事法律事宜使用的有关证明外,还可以办理XX公司团体等到内地处理经济方面的法律事务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如公司资信情况证明;公司章程证明;委托代签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纳税情况证明;银行担保证明以及XX公司在内地人民法院诉讼、仲裁机关仲裁所需的各种证明文书。
四、增加委托律师后,委托律师总人数达到48名,再用原来的方式辨认公证书较为困难,也容易给少数不法分子制作假公证书造成可乘之机,为了便于文书使用单位准确的辨认委托律师出具的证明,所有被委托的XX律师办理证明的程序,除继续按我部《关于委托XX8位律师办理公证的若干问题的通知》(〔85〕司发公字第25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二条的规定办理外,再增加一个程序,即委托律师在公证书上签字盖章后,再经过我部与贸促会在XX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XX)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在公证文书正本上加盖转递章,才能拿到内地使用,委托律师的签名章,印鉴不再送各公证处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国法律服务(XX)有限公司驻深圳办事处加盖转递印章的工作从1991年12月1日起施行。请将该公司转递印鉴发送各有关单位备案。
以上通知请迅速转发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附件:
中国法律服务(XX)有限公司转递XX
公证文书专用章(印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XX律师
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转递专用章
—————★—————
中国法律服务(XX)有限公司
深办第
号
日期
2024-11-07180
2024年贵州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条例修正案修正本最新全文
2024-11-07171
2024-10-21151
2024-10-21203
2024-10-2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