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3年7月12日海口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2024年1月18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在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并予以公布。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一般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六)提出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名单草案;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对有关工作报告稿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及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并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四款规定,但应当提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第十条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本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报告本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
(四)主持本代表团的询问;
(五)传达和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受团长委托可以履行团长职责。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之前,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审议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通过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在代表中提名。
预备会议选举和决定事项,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预备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三条 主席团的职责:
(一)主持会议;
(二)领导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四)听取各代表团团长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情况报告,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决议草案;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提出会议选举的各项人选;
(七)主持会议选举;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及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作出的决定,以获得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和各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
(二)新闻发言人;
(三)会议日程;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的,由一名副主任召集。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根据需要召集市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六)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代表应当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履行代表职责。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秘书长请假。原选举单位应当对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进行监督。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代表,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的,应当参照代表请假规定请假。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日程和会议情况予以公开。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举行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会。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由主席团决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和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电子化报到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议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有关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在会议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按照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交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议、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办理情况的报告,经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条 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或者在会议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后提出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按照《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
各项工作报告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印发代表。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决议草案由秘书处提出,经主席团决定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代表、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加,可以邀请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参加。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初步审查意见对报告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草案的报告、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和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和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由主席团决定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预算的决议草案交由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将调整方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审议和票决民生实事项目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提出。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或者由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
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候选人,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三十九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补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表决通过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按照会议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的规定进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办法和通过人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四十二条 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决定;闭会期间,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务委员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还应当报经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八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代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接受询问。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五十一条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质询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情况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认为必要,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二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五十三条 在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处理决定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调查的代表和其他人员,不得担任调查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调查委员会工作。
第五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
材料提供者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五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不公布调查情况和材料。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六十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会议各项表决,由主席团决定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九章 公布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通过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前款规定的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由主席团发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决议、决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报告、决议、决定以及选举结果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海口人大网站和海口日报等主要媒体上刊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解释;在闭会期间,授权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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