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最新版全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728°c 2024-06-27

效力位阶:地方性条例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3-29

施行日期:2024-03-29

时 效  性:有效

2024年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最新版全文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24年1月8日大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九章 公布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市的实施。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至少在十五日前,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主要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可以组织代表研读讨论拟提请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征求代表的意见,并通报会议拟讨论的主要事项的有关情况。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召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以及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商定会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一般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大连军分区召集本选举单位的代表,举行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人、副团长若干人。

各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十三条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审议、审查有关报告;

(三)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四)处理本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是:选举本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举行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的工作;

(三)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草案;

(四)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有关报告;

(五)依法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

(六)主持会议选举,提出选举的具体办法草案;

(七)按照规定组织宪法宣誓;

(八)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九)发布公告;

(十)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从主席团成员中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和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若干人,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决议、决定的办法;

(四)会议期间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五)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

第十八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四)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五)根据主席团的授权,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组织代表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会议组织、服务、保障、文件起草等工作;

(二)联络协调各代表团、秘书处各工作机构的具体事宜;

(三)汇总各代表团审议有关报告、议案的审议意见并向主席团报告;

(四)办理主席团交付的其他事项和处理会议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会议举行前,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应当向原选举单位书面请假,由原选举单位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会议期间,代表因故不能继续出席会议的,应当向本代表团团长书面请假,报大会秘书长批准。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大连海事法院院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请假;会议期间因故不能继续列席的,应当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会。

秘书处可以组织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代表团可以组织本代表团代表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各代表团应当按照会议日程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采用网络视频等方式为代表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八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第二十九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处理意见后,由秘书处负责议案工作的工作机构汇总并形成报告,提请主席团会议审议,并将主席团通过的有关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主席团决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成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提出处理意见,提请主席团审议。

第三十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秘书处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建议提议案人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需要作出说明的,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和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依照《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三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五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六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 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于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全体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审议情况的汇报,听取有关报告修改情况的汇报以及计划和预算审查结果的报告。

主席团提出的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上一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与本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的报告、全市和市本级预算草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前款规定的事项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全市和市本级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应当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通过;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提名和选举。

第四十五条 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合提名均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候选人。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提名人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有关规定进行差额选举的,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本次大会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或者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补选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天。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预选时,可以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也可以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

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主持。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参加预选的代表应当超过该代表团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主席团委托各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主持。

举行大会全体会议进行预选,应当在全体会议上公布预选结果。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预选,由主席团汇集预选情况,并及时向全体代表公布预选结果。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正式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的具体办法,由主席团提出,交由各代表团讨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大会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罢免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四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或者其委派的人员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国家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和其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质询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该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范围。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者要求对材料的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六十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就调查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六十二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代表,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六十三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发言的,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表决议案、决议、决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公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六十五条 会议表决议案、决议、决定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如表决器系统在使用中发生故障,采用举手方式。

预备会议、主席团会议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举手等方式。

第九章 公布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予以公布。

第六十七条 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辞职或者被罢免的,适用本规则的公布程序。

第六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的公布程序,依照《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发布的公告,应当及时在大连日报、大连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发布,并在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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