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翼龙雅丹大海道景区管理办法
(2024年3月19日哈密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公布 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密翼龙雅丹大海道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开发和利用景区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景区地处哈密盆地西部,位于哈密市伊州区五堡镇南部,是一处以雅丹地貌和翼龙化石为主要景观,融合地貌景观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古人类活动遗迹、历史文化遗迹、自然景观遗迹及民俗风情等资源为一体的综合旅游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景区内的各项工作遵循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景区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景区规划应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文旅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第七条 编制景区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据国家有关保护和开发景区资源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护自然、人文景观的原始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与景区环境协调;
(三)景区的开发和建设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充分发挥景区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景区规划分总体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的景区规划是景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景区规划。确需调整和修改的,必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景区内的各项建设,应从严控制,符合规划要求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景区内各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必须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临时建筑物使用期满必须拆除。
第十三条 在景区进行建设、施工作业须经依法批准。不得对周围的地貌、水体、林草等造成污染或破坏。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
第四章 保 护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使用景区的土地。对景区范围划入生态保护红线部分按照生态保护管理要求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景区入口处和主要景点应当公示有关制度和保护标牌。
第十六条 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对景区内的文物遗迹、地质景观遗迹、古生物化石遗迹等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加强保护。
第十七条 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地貌保护,预防各种自然灾害,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景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开山取石、挖沙掘土、破坏植被等;
(二)擅自采集标本和化石等;
(三)捕猎、惊扰野生动物等;
(四)建造坟墓;
(五)攀爬、刻画、涂写、损坏文物等;
(六)在非指定区域露营、烧烤等;
(七)随意丢弃生产、生活垃圾等;
(八)其他可能危害景区资源的活动。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做好文明游览的宣传教育工作,按规定组织游览活动,加强旅游安全管理,维护游览秩序。旅游者进入景区自觉接受工作人员安全检查和各项安全警示提醒及调度。
第二十条 凡进入景区旅游者(含交通工具),应按照景区管理规定,实名购票入园并服从景区管理,遵守有关规定,保护景区资源,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一条 景区管理机构应在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识,禁止旅游者进入。旅游者应当遵守安全警示、游览秩序,不攀爬、不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活动,禁止擅自进行探险、攀岩等影响景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入景区,禁止在景区非指定区域内进行燃点篝火、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行为。在景区燃点篝火或燃放烟花爆竹、鞭炮等活动需提前向景区报备,同意后在指定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三条 交通工具须按规定路线和指定区域行驶和停放,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穿越,严禁进入未开放区域游览。景区内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严格按照限速安全行驶,不得超速行驶、随意下路基。
第二十四条 在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和划定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凡进入景区的旅行社导游等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六条 在景区游览过程中,遇突发情况应及时向景区救援机构求助。
第二十七条 景区的门票等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在景区的建设管理及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二十九条 景区区域内探险活动实行事先报备制,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探险活动。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户外探险活动应配有拥有证书认证的专业探险领队进行带队,编制《户外探险线路方案》《户外探险活动保障方案》和《户外探险活动应急救援方案》,并向景区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第三十一条 探险者应当制定针对探险突发性事件的应急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应急组织系统及其职责、应急预案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组织训练和演练、应急设备和器材储备、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拒绝、阻碍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阻碍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4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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