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捐资兴学,发展厦门市教育事业,弘扬尊师重教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兴学,是指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无偿为厦门市教育事业捐赠各类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资兴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兴学,推动厦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捐资兴学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捐资兴学,有效发挥捐赠财产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自然人捐赠财产单次或者两年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单次或者两年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表扬证书。
第七条 自然人捐赠财产两年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两年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表扬证书。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通报表扬:
(一)设立尊师重教碑,并在碑上刻载或者以信息化技术记载捐赠人姓名、名称以及捐赠财产数额等捐赠信息;
(二)向社会公布通报表扬决定,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予以宣传;
(三)其他易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拟通报表扬的捐赠人人选,由受赠单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拟通报表扬的捐赠人名单,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教育基金会等组织办理相关人选的收集、汇总、初审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资兴办的学校、捐建的校舍或者教室以及其他各类建筑物、捐赠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或者生活设施设备以捐赠人姓名、名称命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捐赠人对捐资兴办的学校、捐建的校舍或者教室以及其他各类建筑物等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名称,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捐赠人捐资设立的教育基金、教育项目,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确定名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鼓励受赠单位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徽标等。
受赠单位可以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第十二条 对促成捐资兴学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受赠单位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通报表扬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扬捐赠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对捐资兴学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国内人士,可以按照《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等规定,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六条 通过培训师资力量、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为厦门市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六、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 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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