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算。
主旨
赔偿金与经济补偿的关系
释义和理解
赔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条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本条同时规定了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追溯到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直接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本条突破了劳动合同法溯及力的规定,似有越权嫌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对经济补偿与赔偿金是否同时适用,存在不同意见。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恶意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刻意少支付甚至不支付赔偿金,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赔偿金的计算年限从用工之日起计算。比如,某一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目前工作了6年,用人单位以前与劳动者约定了终止条件,今天终止了劳动合同,由于约定终止条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只赔偿一个月的两倍赔偿金,而是还要加上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5个月的两倍赔偿金,即劳动者将得到5个月的两倍赔偿金。
【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46、47、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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