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律网小编整理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的理解。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内容如下:
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本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
本条是关于承担三包责任时,有关责任指标要求的规定。
1、本规定及《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的指标、期限、要求,是承担三包责任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制定严于本规定指标要求的三包实施细则。
2、销售者、生产者制定的三包实施细则,是销售者、生产者自身承诺的三包责任,作为明示担保,应当按其承诺承担三包责任。
3、未列入本规定目录的产品,依照《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损失的产品质量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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